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诉讼阶段,分别规定了一裁终局的案件,但对于未达成调解结案的案件,对用人单位一方来说,往往包含着更多的风险和隐患,在此类程序中更应该加以重视。
一、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终局裁决的事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同时,该法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又给予了用人单位救济程序,即可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权利,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争议不大,案情比较简单明了,本着快捷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规定了一裁终局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很多争议看似简单,实则往往背后会隐含其他争议或对用人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加上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无论从举证责任分配还是对实体法律适用上,用人单位相对承担较重的义务,因此,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补救程序,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类劳动争议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二、一审终局的小额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即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具体确定本辖区试点法院小额速裁案件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万元。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前述最高收案标的金额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一律不得适用小额速裁。
北京市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小额诉讼案件类型做出具体规定,第二条规定其适用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标的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三)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下列案件: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三条规定了除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其中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如异议成立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者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北京地区目前对争议标的3万元以下的上述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实践中各区法院在立案大厅分别设置比较先进的电子查阅和检索系统,对小额诉讼流程方面设置了相关流程,使诉讼变得更加简便、快捷,当然,一裁终局的案件也就意味着没有上诉机会,所以小额一裁终局案件中一些有特殊情形或可能因起后期纠纷隐患的案件,还是应该加以高度重视,认真严谨对待每一个举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