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遗嘱离自己很远,现实生活总免不了一些猝不及防和不测风雨,很多人觉得自己只有一个孩子,根本不需要立遗嘱,将来不可能有遗产继承之争,而且既然法律有法定继承的规定,立遗嘱有这个必要吗?下面我们来看看立遗嘱的必要性:
一、我国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 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除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 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的不确定性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子女并非当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而是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均等的享有遗产继承权利,这种继承有可能是违背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法定继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继承的前提是遗产范围的划分和确认,而由于种种原因,究竟遗产有多少?掌握在谁的手里?是否有人隐匿了遗产?是否有人转移了遗产?。。。。。。再就是法定继承人的确定,而对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人数的确定就如“证明我妈是我妈”这个命题一样。。。。。。尤其是法定继承在涉及到房产等继承、过户的时候。
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位七旬老人为了把父母房产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开具一份“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从去年3月开始,他先后到当地公证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法院寻求帮助,但折腾一年多,相关部门不是表示“爱莫能助”,就是“指点迷津”让他寻找其他出路,时至今日,这份证明仍无法办理。这就是法定继承一个典型的例子。
三、遗嘱继承的必要性
1、 确保遗产的继承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即把遗产留给想给的人。
2、 确保可继承遗产的确定性:由于彼此有继承权的家人可能并不共同居住,或者即使共同居住,也不完全了解彼此的财产状况,当被继承人去世后,若继承人无法知晓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则将使得部分甚至全部遗产旁落他人。因此,被继承人应于生前立下遗嘱,并详细列明自己的全部遗产,以防止继承人遗漏遗产继承。
3、 对于股权继承的把控:公司股权可能因为继承而分散,从而使得被继承人家族失去公司控制权,无论股权由哪些人继承,只要作为遗产的公司股权由多人来继承,就有可能使得被继承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而发生分散,从而因继承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导致被继承人家族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还在于被继承人的生前安排,被继承人可于生前立下遗嘱,将公司股权的继承权集中在少数甚至一个继承人手中,以防止家族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随着中国这些年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家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如何有效传承和分配,是当下而非将来要面对的问题, “天有不测风雨”就是这个意思,通过遗嘱来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分配,对于被继承人来讲,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愿,而对于继承人来讲,则多了一份确幸和从容。个人财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且行、且立,是立遗嘱正确姿势。
张秋云律师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