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可思的东西和可见的东西同时存在,它们的统一基于把世界理解为实践而把可思的理念作为可见的作出来的东西的原因,作为本体和结果上对认识直接给出来的东西之间的关系
1意愿和达成所愿的行动。后者是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善者的实例,作为合法的或善的意愿之为善的分析的基础或对象。
2在文化制度中的遵从规则,守约之外,还要强调认识约定的合理性的伦理判断,认识立约的原则。遵守人自身立下的约定,而非它者强迫施加的不合理的规则的约定,才是正义的。
因此,在守约遵从规则之外,要认识立约的原理,认识对于约定的伦理判断。
3钱可以给予人一种无思的安定。取消基于肉身的生存不安给人造成的运思的负担。但是钱不能给予相对于这种消极的安定之外,一种积极的安定,to be或成为什么的存在的确定。
4无限的存在者,其逻辑作为知识是无限的,作为关于世界的判断作为实在的理念所构成的基于外延所定义的类。在这里,这个基于外延受到定义的类,其实例不可穷举。作为其类的类,这些实例或实在的知识的共性的突出,苏格拉底的非实在的善,思辨逻辑,还是成立的。就此而言,无限的存在者它也不能脱离思辨逻辑对于其运思的规范。
只是有限的人从个别的经验到类的归纳生出知识。以及基于类的类认识到运思的绝对原理的善,它作为任何统一的诉求being的认知的要求,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的揭示和践行上。而无限的存在者,它的出发点不是经验中的实例,个别的经验,而是有限的人经由知性所达成的判断,那作为结果的东西,是直观的而非作为判断。并且,它的知识体系是实在的理念或真理中自上而下一体给出来的。就像对于有限的人结果的东西现象的东西再认识论上直接或在先对我给出来,而非推理的结果。对于无限的它,有限的人所努力上升所要到达而就关于世界的判断而言始终没到达的本体,是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而逻辑,基于结论或本体论的直观,就作为某种附属的性质而非推理中的工具。
但是有意思的是,非实在的善,那实践一的诉求的方法论的思辨逻辑,虽然不是无限的它的自觉的或有意思的运思的方法,但是它的任何认知无不符合思辨逻辑。可以说就此而言,人和它具有了交集。
但是人,想着讲理时,却容易忽视了基于事实出发,飘了。
5善和正义不同,在于后者作为推理的产物而非直接的直观的东西。善,则一方面基于结果上认识论上直接或在先给出,基于对自身需要作为直接给出来的东西的符合,可以直接判断它是好的而无需推理。另一方面,善本身或理念善则突出一种一个东西是好的其之为好的根据或原因。这里突出一种搁置人的需要作为经验内容,搁置主体意愿的主观性,而留下任何意愿它是好的都要以其为原因的根据或条件的东西,留下主体的观念意愿之中使得其最终能够达成自身的逻辑上使得可能的条件,这条件突出来的不是经验内容,而是形式上对于思辨逻辑的遵从。或者说,任何意愿其能达成,首先需要经历一种自身审视的统一,内在的自我规定,自律。
善有个朴实的表达,实事求是。一方面立足于事实,另一方面基于其上运用思辨看看能够得到什么结论看到什么可以成为的东西。
回到善本身的考虑。good。有别于无限的它的本质直观,我感性直观。思辨逻辑使得人能够从感性上升到概念思维,到基于推理的间接判断。这使人基于感性的直观而言有提升。感性直观是一种动物都具备的,生来的天赋。类比本质直观之于它。而概念思维,基于推理间接地判断,对于人是陌生的。非得经过学习,磨练,才可能习得。并加以自觉地或有意识运用,把思辨逻辑设为运思的绝对原理或第一条需要有意识加以遵从的规则。在这里,规则如同立法,思辨逻辑就是运思里的宪法,而规则类比法律体系,是需要逐条例举订立的东西。无条文,也就没有立法可言。在相对的意义上,现象世界对于无限的它是否也是不自然的对象,或者说反直觉的东西?非得有意思加以着眼,才能看到有限的存在者的存在。
6思辨逻辑作为本体论的真理作为类1,类1的类2。这里,本体的真理作为关于世界的判断,是实在的理念。而非实在的善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在这里,思辨逻辑突出来的是作为善者(结果好的东西)作为类基于内涵的定义。它作为任何善者的共性,虽然对于偶然的善者,这共性或本质还是未经认识,这恰恰使得其善者作为偶然而非必然,而对于必然的善者,作为自觉的实践的必然产物,或可预期的结果,这里自觉的内容或对象就是这共性的东西作为实践的本质得到认知和践行。善的践行即在运思中人为自身立法而言地基于根据判断,在运思中确立思辨逻辑为绝对原理作为运思的方法论。这带来的是求真和逻辑上的向善。
方法论作为运思的方法的揭示,为统一或善者的造就提供了某种梯子。
7自由揭示出来的是意识在世界或物理对象之外的存在,但是自由的运用,我思的内容,就其关于世界的认知而言,全然是客观的,并无任何任意性。自由揭示的是通往知识之路。而任意的设想,只是谵妄。
意识的存在我思的存在在作为意愿而言,如果脱离对于事物的锚定着眼,它就是脱离世界的幻想,脱离怎么能够做到的空想。理性的谵妄。这有点那个意思,自由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8可思的东西,基于统一的意愿和直觉,我也有所设想。可见的东西则作为认识论上直接被给予的东西。我的任务在于两者之间的如何衔接勾连而达成一种协调统一。理念善在于突出这种统一的方法论,基于根据作判断,把思辨逻辑自觉设立为运思的绝对原理,作为先天的逻辑配置作为人为自身立法中运思的宪法规定下来
9我的世界以诸多意外为砖石。我的工作在于基于这些意外的接受 认知进而捏合统摄到某个存在下来,构筑。
有限的我,有别于无限的它。对于它,作为造物主,没有意外。但是于有限的我,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事实的从无到有点滴认知。画一个知识的圈,我在知识的边界上,看到的是自身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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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在的理念、善,它本身作为范畴或逻辑的揭示,认知,作为日常处处相应于可见世界中作为结果的东西其诉求的确定性所赖于的原因的东西、本体的探究的眼光,落到作为这种向上本体(实在的理念)的探究之方法论的思辨逻辑上。基于这种方法论,向上探究日常经验之本体的实在的理念,它作为经验世界的本体论。
处处都有这种本体论。w的语言游戏,可见可听到的语言并非基于自身的某种本质受到理解,而是得嵌入可思的文化制度传统的遵从规则之下来理解。
日常的种种事务,在言谈和理解之间,普遍地存在语言之外的社会生活中的文化制度的遵从规则作为理解语言现象的语法的情况。对于现象的理解,不是就现象本身在一种本质主义的语法而言,归纳一种规律性,而是在可见的东西之外探究其原因的东西,本体。考虑基于什么原因和根据,得到现象中的结果的东西,进而基于同一个原因的考察,预测或判断下一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