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分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亲办案例分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甘肃律匡律师事务所| 魏兴宁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7日9时50分许,当事人马明(化名)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马小龙),沿庄浪县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车辆逆向行驶至西环大桥十字北400米处夹道路段时,与前方驶出路口的熊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明及乘车人马小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马明先后三次住院治疗:

第一次,2023年6月27日入住庄浪县中医医院,住院37天,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开放)、左膝后十字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小腿皮肤开放伤口,花费医疗费33093.38元。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不负重行功能锻炼4至6周,交叉韧带损伤保守治疗3至5月后视疗效确定下一步治疗方案,可能需手术治疗。

第二次,2023年11月10日遵医嘱前往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左膝关节后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左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术后,花费医疗费48274.04元。出院医嘱建议暂禁患肢负重及下地活动,加强康复锻炼,加强护理及营养。

第三次,2025年4月1日在庄浪县中医医院住院6天,行左胫骨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花费医疗费3820.61元。

三次住院共计53天,医疗费合计85188.03元。

2023年7月7日,庄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明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熊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马小龙无责任。

熊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马明遂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8952.33元。

二、代理思路与策略

本所接受原告马明的委托后,指派魏兴宁律师、胡萌萌实习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认真分析案情,确定了以下代理思路:

2.1 申请司法鉴定,明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马明因本次事故造成左胫骨开放骨折、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先后三次住院治疗,伤情较重,恢复周期长。代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马明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马明本次损伤不构成伤残,建议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该鉴定意见为后续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提供了科学依据。

2.2 主张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及护理费

马明系农村居民,以务农为主,无固定收入。代理人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马明及其护理人员均系农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甘肃省农、林、牧、渔业上年度平均工资232.09元/天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该主张最终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2.3 抗辩保险公司扣减非医保费用的主张

保险公司辩称应按照10%扣减非医保费用。代理人在庭审中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马明存在使用非医保用药的事实,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法院最终未采纳其抗辩意见,全额支持了医疗费85188.03元。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1.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合理认定;

2.保险公司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3.交通费、住宿费的认定标准;

4.鉴定费的承担主体。

四、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4.1 责任比例认定

法院采信了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明负主要责任,熊某负次要责任。据此确定熊某对马明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马明自行承担70%的责任。因熊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险按30%比例赔偿。

4.2 各项损失认定

医疗费:根据有效票据认定为85188.03元。保险公司主张扣减10%非医保费用,因无法举证证明马明存在使用非医保用药的事实,法院不予采纳。

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误工期为180天。马明系农村居民,以务农为主,参照甘肃省农、林、牧、渔业上年度平均工资232.09元/天计算,认定为41776.2元。

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护理期为90天。护理人员均为农村居民,参照上述标准232.09元/天计算,认定为20888.1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三次住院共计53天,参照甘肃省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认定为5300元。

营养费:根据西安红会医院医嘱中"加强营养"的意见,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90天,参照相关标准认定为1800元。

交通费:根据马明伤情及外出就医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560元。

住宿费:因马明未提交外出住宿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鉴定费:根据票据认定为1560元。

4.3 最终判决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马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510.7元;

二、熊某赔偿马明鉴定费468元(1560元的30%);

三、驳回马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马明负担50元,熊某负担50元,保险公司负担2370元。

五、案例评析与办案心得

5.1 司法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证据

本案中,马明因伤情复杂、治疗周期长,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通过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依据专业规范评定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法院全额采信。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5.2 非医保费用扣减问题——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为由要求扣减医疗费。本案代理人在庭审中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具体哪些用药属于非医保范围及其必要性,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法院遂全额支持了医疗费。这一经验值得借鉴——保险公司不能笼统主张扣减,必须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

5.3 农村居民误工费标准的正确适用

马明虽为农民,但代理人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其职业身份。法院参照甘肃省农、林、牧、渔业上年度平均工资232.09元/天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而非简单适用最低标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4 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就医并保留全部医疗费票据和病历资料;二是对于伤情较重、恢复周期较长的案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以固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乃至伤残等级;三是外出就医的交通费票据要妥善保管,住宿费需保留正式发票,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此外,无证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会在责任认定中承担主要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

甘肃律匡律师事务所

魏兴宁

二〇二六年六月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