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缺陷责任例外
《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 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产品缺陷责任
1、生产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销售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1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 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 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追偿。
3、供应商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 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4、使产品存在缺陷有过错第三人
《侵权责任法》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 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偿。
三、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权利保护期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 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 任
五、惩罚性赔偿制度
1、《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 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96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 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 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 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 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旅游法》(2013年)
第70条第1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 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 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 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 偿金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 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 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 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 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 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 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