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签订的给予对方经济帮助的协议应履行
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经济帮助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一般来说,扶养义务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但在特定情况下,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仍须给予一定经济帮助。此帮助不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或过失为前提,只需要受助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即可,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伸。《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双方离婚时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系一方自愿在离婚后对无经济来源、经济困难的一方承担一定扶养义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应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