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游走在法律边缘、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尽一致、有所冲突甚至是激烈冲突的情况,“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人们的主观感受与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情况并不鲜见。
就法理而言,针对私权利主体“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事就应该视为允许,不应当受到限制与干预。然而,现实生活中,制约人们行为的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宗教、文化等。
首先,相对于社会生活本身,法律只是一种底线性规范。“法”对人类有强制性的约束,枉法者必将受到制裁;“礼”却是一种行为准则,对人类虽无强制约束,却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礼”是防患于未然;“法”则是严惩以警示。
只要是人,都是趋利的。如果没有“礼”的思想,没有公序良知的制约,人人只按照个人利益和法律底线行事,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之中。古语云:“礼义廉耻,是谓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迄今为止依然只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当中,都没有明确的引用。其本身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片面的形而上的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很难适应我国现代的法治建设。
再次,“法无禁止即自由”本身也是相对的。从私权利角度来说,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与变动性,使得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在不少制度领域已对“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进行了突破。譬如,在行政许可领域,公民只有获得了行政机关的许可,才能从事相应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民事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疑也是对“法无禁止即自由”一定程度上的突破。
我国虽为礼仪之邦,有着两千多年儒家思想的传承,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在利益的巨大诱惑之下,罔顾礼法的事情并不鲜见,期望绝对的“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并不现实。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实行礼治是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就将它禁止,而实行法治是在事情发生之后才去制止。“礼”与“法”对立统一,互为表里,共同作用,不可偏废。
在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的现代社会,仅仅依靠法律来惩治过错仍然是不够的,需要公序良知来减少过错的发生,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