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条|经费保障

法条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这条法条理解起来不算难,讲清楚了责任主体要做哪些规划、预算安排,以及最终要达成什么样的目标。具体拆分解读如下:

- 主体级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要求及内容: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预算结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 目的: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这是一条自上而下落实的法条,有不少其他法律条文和它逻辑相通,可以放在一起对照看:

• 《体育法》第8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上面这三部法律,同样写明了责任主体、工作要求、落实措施以及工作目标,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总分呼应的关系。

再看行政法规文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条例相比法律条文会更偏向实操、更细化,但也不会规定得过于细碎,如果条条都卡死,反而容易变成繁文缛节,不利于落地。

今天我没有省略这些关联法条,我觉得对照阅读,能帮助大家更好理解经费由哪一级负责、经费保障的逻辑。欢迎同样对这部法律感兴趣的朋友一起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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