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高质量实施人才强区和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首位战略,努力营造爱才留才的暖心氛围,按照区委争当“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最精彩板块”中增添“秀美新区”的光辉色彩,结合《嘉兴市人才绿卡管理与服务办法(试行)》(嘉人社〔2018〕9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健康券”可抵用金额相等的健康医疗费用,包括体检、心理健康检测、心理咨询服务等。所支付的健康医疗服务费用超出发放的“人才健康券”金额部分需由人才自行承担。
第三条 “人才健康券”仅限于人才本人使用,适用医院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健康体检单位范围进行确定。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发放对象
顶尖人才和我区自主培育的国家级“引才计划”专家、省级“引才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省“万人计划”专家、省级海外工程师、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嘉兴·优才计划”入选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顶尖人才需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
(二)创新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创业人才需要在我区创办企业并纳税。
第三章 申领标准
第六条 四类人才的申领标准
(一)顶尖人才:可申领价值4000元的“人才健康券”;
(二)国家级高端人才:可申领价值3500元的“人才健康券”;
(三)省级高端人才:可申领价值3000元的“人才健康券”;
(四)市级高端人才:可申领价值2500元的“人才健康券”。
第四章 申领和结算
第七条 申领流程
人才于每年一季度之前向用人单位或创办企业所在的镇、高新区提出申请。各镇、高新区初审通过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复核,再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确认当年度“人才健康券”发放清单,由区人社局制作“人才健康券”。各镇、高新区领到券后,及时发放至各人才。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秀洲区“人才健康券”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创新人才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
(四)创业人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缴纳税金证明。
第八条 使用结算
申请人拿到“人才健康券”后可在有效时间内使用“人才健康券”。指定医院收集、统计并保管好已使用的“人才健康券”,并于每年11月底前持所收到的本年度的“人才健康券”和相关凭证到区人力社保局进行结算和兑现。
第五章 使用要求
第九条 “人才健康券”按实名制管理,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其他任何人使用。
第十条 “人才健康券”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未使用的一律作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不定期抽查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转让他人使用等情况,取消申领资格,追回相应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相关说明
(一)健康医疗服务:指定医院提供的人才体检套餐及相关的心理健康检测、心理咨询服务;
(二)相关人才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服务需携带与“人才健康券”一致的本人相关身份证件;
(三)所涉及“人才健康券”经费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人才健康券”制度由区委人才办牵头,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组织实施,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健康券”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未尽事宜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