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中的遗产继承

编者按:历史方面的原因,尽管已经超过法定婚龄,但却无法登记结婚。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尽管同居多年却不愿意领取结婚证。对于这种现象,我国出台的法规赋予了不同的概念。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称之为“事实婚姻”。发生在此之后的,称之为“同居”。遗产继承中两者基于同样的事实却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结合判例解说两者的区别。


这天上午,调解员老陈正在仔细地翻阅案件卷宗。这时,助理小姚推门走了进来。

小姚:陈老师,那个俞老伯的继承案,我有点不明白啊。你想啊,尽管沈先生的母亲与俞老伯同居了32年,可是,他们一直没领结婚证。就这样,凭什么沈先生就能继承俞老伯的遗产啊?

老陈:别急,别急,先坐下。你说说,有什么想不通的?

小姚:我先捋一下啊,沈先生的母亲1991年跟俞老伯开始同居,一直到2023年俞老伯去世,他们两个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他们不就是同居关系吗?既然是同居关系,那么,沈先生怎么就能继承俞老伯的遗产呢?

老陈:好,问得好!你的这个问题恰恰就是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不过,我来问你,1994年之前,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是什么样的情况,你说的上来吗?

小姚:嗯,那个时候,有很多人由于多种原因没能办登记结婚登记手续。

老陈:对。所以,我国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划出了一条红线,就是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上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呢,那就不认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法律上只能算做是同居关系。

小姚:在这个案子里,俞老伯和沈先生的母亲是在1991年开始同居的。这事发生在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老陈:没错。1991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邻居都知道,居委会也能证明。他们俩人虽然没有领证,但法院认定他们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于是,参照夫妻关系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小姚:哦,我明白了。俞老伯与沈先生的母亲属于夫妻关系,那么,沈先生就自然成为俞老伯的继子。所以,他有权继承俞老伯的遗产,是吧。

老陈:这个嘛,就是本案的第二个关键点。你说,民法典关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怎么规定的?

小姚:我查查啊,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当然,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老陈:对喽,可是,要注意啊,"有扶养关系"这是形成继父子关系的前提。可不是说叫一声爸爸就有了继承权,关键是实际上形成扶养关系。

小姚:那么,这个案子里,怎么来认定是不是形成了扶养关系?

老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俞老伯抚养了沈先生。沈先生的生父去世得早,母亲跟俞老伯同居时,沈先生才只有17岁,还没成年。俞老伯把他拉扯大、供他生活、读书。再有,在俞老伯的晚年,沈先生一直照顾,看病、陪护、操办身后事。可以说,沈先生也赡养了俞老伯。

小姚:就是说,这是双向的扶养?

老陈:对,扶养关系不是单向的。这个案子里有实打实的证据,俞老伯抚养了沈先生,沈先生也赡养了俞老伯。所以,法院认定沈先生与俞老伯之间形成了继父子关系。

小姚:这么说,俞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了就是沈先生啦?

老陈:是的。一旦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沈先生在继承权上就跟亲生子女完全相同,不会因为"继子"就打折扣。

小姚:那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呢?他们不认可沈先生的继承权。

老陈:他们的抗辩逻辑就是,没领证就不是合法夫妻。所以,沈先生只是同居一方的儿子,与俞老伯无关,无权分我们兄弟的遗产。不过,这个观点法官没采纳。显然,沈先生与俞老伯继父子关系成立,而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就轮不上了。

小姚:假设一下,如果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是1995年才开始同居的呢?

老陈:那就不一样了。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两人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就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沈先生也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继子",无权继承俞老伯的遗产。

小姚:沈先生就完全没有办法了?

老陈:也不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现有的证据证明沈先生确实对俞老伯有较多的赡养,即便他与俞老伯没有构成继父子关系,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给他适当遗产份额。不过,这个"适当",跟"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分到的份额,差别就大了。一般只有百分之几到百分之二三十。

小姚:是不是可以这样说,1994年2月1日的这条线,是划分继承人还是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的时间标准?

老陈:总结得好!本案来说就是这个意思,这个时间界限确定了同样的案件事实却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

小姚:这个判例真的太典型了。

老陈:是的,这个判明确地告诉大家婚姻登记非常重要,无论同居的时间有多长,双方没有领证就不是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还有,一旦发生争议,你照顾了谁、谁照顾了你,都要有证据来证明。例如:看病就诊记录、转账凭证、邻居证言、居委会的证明,这些都能在关键时刻派上用场。

小姚: 这下子算是都弄明白了。

老陈: 好的,这个判例就说到这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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