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属于历史范畴的概念,特指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依据我国有关法规定的规定,以结婚为目的的未能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行为,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称之为“事实婚姻”,与登记结婚的行为具有相同的合法婚姻的效力。然而,自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则称之为“同居”,该种行为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本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说事实婚姻及处理的原则。
调解助理小姚埋头在手机上敲字,半晌,抬起头长舒了一口气。看向调解员老陈,说:“陈老师,上回咱们讨论的那个事实婚姻中遗产继承的判例,文章发布后有不少人追问什么是事实婚姻。喏,我一直在回复微信。看来,这个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的说明。”
调解员老陈放下手里正在翻阅的卷宗,抬眼看看小姚,缓缓地说:“是啊,这个概念对于六、七十岁以上的人来说,应当并不十分陌生。可是,现在那些三、四十岁的人,甚至五十来岁的人,可能就不清楚了。”老陈停顿了一下,接着说:“事实婚姻是一个特定的历史现象,这样吧,讲讲以前办理过的类似案件,就明白了。”
老陈说,有一对老干部,在战争年代,他们在八路军的队伍里相识并结为伉俪。新中国成立后,他们在中央机关里工作,生育了两儿一女。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老两口用自己的工龄折算买下了已经租住多年的两套房屋。
十多年前,大儿子一家人从外地迁来北京。为此,老两口打算用一套住房安顿大儿子。
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公证员照例向老两口询问并要求提供结婚证。谁知道,老爷子听罢就火了,误以为遭到刁难,拍着桌子喊道:老子结婚是经过组织上正式批准的,哪里来的什么结婚证!
哈哈,小姚听罢笑出声来。接着催促:“快说,快说,后来呐?”
“后来,老爷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咨询,我强忍住笑给老爷子做通了思想工作。”老陈接着说,“最后,老两口子高高兴兴地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还把结婚照挂在客厅显眼的位置。逢人就说,没想到已经九十岁的年纪了,孙子、孙女都有好几个,政府还给补办了结婚登记。”
听到这里,小姚忙说:“明白了。其实,这对老革命的婚姻关系就是属于事实婚姻。他们理应是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喽,这种情况在老一辈人当中实属正常。”老陈赞许地说,“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时,一般要求老人补办结婚登记即可。”
接下来,老陈说,“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说一下。那个时期,尽管婚姻法规定的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但是,许多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却以达不到晚婚年龄不予结婚登记。”
小姚惊讶地说:“啊,还有这事儿?!”“是啊,这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符合结婚条件但却不予登记结婚的群体。”
老陈说,“我在郊区法院做过诉前调解工作,曾经调解了不少这种情形的案子。”老陈说,有个山村整体向平原外迁。拆迁安置过程中,发现有不少家庭的夫妻之间没有结婚证,基本都是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这样,调解宅基地房屋继承、分家析产的案件时,首先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当然,个别当事人想不通,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致使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凭什么说我们没有结婚,当年……”老陈回忆说,那位大妈进了调解室粗声大嗓地喊起来。
大妈向众人说,当年她已经22岁,她的老公大她一岁,两人都已经超过了婚龄。可是,公社就是不给办理结婚登记,说是提倡晚婚晚育,两个人的年龄必须合计达到50岁才能准予结婚登记。
没辙,长辈们千方百计的托人找到派出所的张所长。张所长豪气地大笔一挥,在两个新人的户口本上写下了“已婚”,并把女方的户口落在男方家。
大妈手里举着一纸户口本的复印件,大声说:“不信你们可以去问问张所长,他已经退休了,可这事儿他记得真儿真儿的。当年我们结婚摆酒席,张所长还过来喝了我们的喜酒呐!”
哈哈,小姚笑了起来,说:“这事儿真有意思。”
老陈说:“是啊,这位大妈之所以不愿意补办结婚证,主要是不好意思。她说已经当了奶奶,孙子、孙女有好几个。如果让外人知道自己还没有领结婚证,那也太丢人啦!”
小姚问道:“是啊,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难不成就这样算了?”
老陈说:“这样的案子,首先确认大妈与老伴儿的婚姻状态属于事实婚姻。另外,要求当事人必须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待当事人出具正式的结婚证之后,再走下一步的调解程序。”
小姚问:“那后来呐,大妈办理了结婚登记吗?”
老陈说:“必须的,不然也没法结案。”
小姚问:“你是在怎么说服了大妈去登记结婚?”
老陈说:“我?这可不是我的功劳。”
原来,调解室里的其他调解员,悄悄地把大妈拉到一旁。他告诉大妈,现在她可没有跟她老公登记结婚。如果她老公在外边有了人,而且登记结婚,那么,大妈可就不是原配了。
大妈一听就火了!说:敢情是怎么回事,我说他怎么推三阻四的不愿意去民政局。就这样,没几天大妈就把结婚证拿来了。
哈哈,小姚开心地大笑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