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稀缺
马粪案:
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社会才会越来越好。
我们普遍意义上所说的公正,实际它的背后就有效率的考量。不是一个人的效率,而是整个社会的效率;不是一个短期的效率,而是整个社会长期的效率。
例如:我们都会教小朋友,不可以顺手牵羊,不可以随便的拿别人东西。这背后也就是意味着,如果顺手牵羊是被允许的话,那么人们就会失去积累财富的动力。
1869年,美国的一个乡镇,原告请了两个帮工,在马路上捡马粪,他们晚上在马路上堆了18堆马粪,堆起来以后因为太多拿不动,帮工就回去取车,准备第2天来运。但是他们没有在这些马粪上做任何标记。
第2天被告看见的这些马粪,问附近巡逻的人是否有主人?巡逻的人说不知道,被告听到以后觉得就是没有主人,于是把马粪运回家,撒到自己田里。同一天,帮工带车来发现马粪没有了,才知道是被告拿走,于是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帮工们花费了功夫才把马粪堆积起来,所以马粪应该归原告所有。
而被告主张,马粪本身是属于马或者说马主人所有,马主人把马粪丢弃在路上,放弃了所有权。帮工们只是改变了马粪的位置,并且原告没有在马粪上做标记,就不能怪别人把马粪搬走了。
事实上这点麻烦判给谁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会对后代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呢?
如果把马粪判给原告,也就是创造财富的人,村民们就会有这样的预期:凡是经过人类劳动的成果就是财富,凡是财富就有主人,有主人的财富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尊重别人的财富,不能见到就拿走,这样的共识就会变成传统。那么在这个村子里,后人们就不用花很大的功夫保护自己的财富,他们因此也更加积极的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50年100年以后这个村子会走向富足。
但是如果把马粪判给了被告,那么村民就会形成一种预期:只要是没有人看管的东西就可以随便拿走,结果顺手牵羊的行为就会大增,有产者花在看管财富上的努力就会变大,大到足以抵消财富本身的价值,人们会丧失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因为既是创造了和积累了财富,其价值也会被保护财富的努力所抵消,那么50年100年以后这个村子就会走向贫穷。
所以如果你是法官的话,你会怎么判断这个案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