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网讯:日前,本网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获悉,一场原本事实清楚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却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而演变成了一场有苦难言的合同纠纷。
车祸无情,人有情,有情反受无妄灾。2015年7月12日,南阳市民胡先生驾车载朋友王某某一同前往郑州办事,23时04分行至连霍高速公路605公里加600米南半幅时与从后驾车而来的张某某、贺某某发生三车连撞事故,致同车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着朋友情谊,胡先生不仅先向王某某父母垫付了数万元丧葬费用,还在王父多次恳求下协调另外两方车主同王某某父亲签订了赔偿协议(因肇事三车均购买有全险,且王父一再表示,他能够提供王某某在郑州居住5年以上的证明,按城市人口死亡标准签订赔偿协议,之后由他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曾想,事隔两年,王父竟一纸诉状,竟将胡先生等三位车主告上了法庭,起诉三人按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82万多元。因王父有赔偿协议在手,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父胜诉,胡先生三人有苦难言。经询问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才恍然大悟,王父因无法提供王某某系城镇居民的相关证明,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农村人口死亡标准赔偿其30余万元。
死者父亲王某对此表示,他不管什么农村人口标准还是城市人口标准,他也不负责提供儿子的城市居住证明,他不管保险公司怎么理赔,不管当初如何,他现在就要按照协议要钱!
明明购买了全险,依法依规走完了交通肇事的所有程序,不料竟遭受无妄之灾,凭空要多承担40多万元赔偿金,胡先生三人直呼:伤不起!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目前胡先生三人已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