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办理了几个民间借贷案件。办案过程中,又重点研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和本金的事实认定,是个难点。关于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大家的生活常识,有很大不同。
办案之余,笔者认真整理了一下,分享给大家:
1、个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借款期内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借款到期不还的,从逾期之日起,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不超过24%的年利率,法院会支持支付。
3、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法院绝对不支持。
4、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超出24%的部分利息,已经给过的,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未给的,出借人无权要求支付。
5、借条、欠条中记载的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是将利息从约定借款金额中事先扣除的,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钱,应认定为本金。
6、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等,各种费用加起来不得超过年利率24%。
7、借款人可以提前清偿全部借款,并按资金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利息。
8、提前清偿部分借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本金冲抵顺序,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