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版
校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发生率较高。
✅详细版
➡️概念
校园暴力是指在教室内外、学校周边、上下学途中、网络上发生的,以及在其他所有与校园环境有关的情境下发生的暴力行为。
➡️分类
按照施害者和受害者类型:学生之间的暴力、师生之间的暴力、校外人员与校内师生之间的暴力。
按照表现形式:身体暴力(包括体罚)、情感或心理暴力(包括言语暴力)、性暴力(包括强奸和骚扰)以及欺凌(包括网络欺凌)
➡️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关系
1.校园暴力的范围大于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
2.校园欺凌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而不包含偶发的侵害行为;校园暴力则不一定是持续、反复的行为。
3.校园欺凌的行为人不包括校外人员;校园暴力则可能发生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校内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
4.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是在校学生,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极可能是学生,也可能是教师。
5.校园欺凌的概念: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既包括直接欺凌也包括间接欺凌。
➡️校园暴力的现状
我国校园暴力的发生率较高。我国2014年的研究数据显示,有30%以上的中小学生身边曾发生过校园暴力;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上半年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恶性校园暴力事件多达20余起;2015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38.7%的被访中小学生偶尔或经常被同学欺负。
调查显示,我国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以身体暴力与情感暴力为主,而校园暴力的施暴手段也趋于恶劣,除打骂、群殴等方式之外,扒衣服、性侮辱、下跪等更加剧烈的恶性暴力日益增多。青少年施暴者或旁观者常常通过社交软件等新媒体平台散布传播施暴视频或展开言语攻击,网络暴力愈演愈烈。
在我国已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初中生占比最高。在2015 年上半年被媒体曝光的40多起校园暴力事件中,中学生占75.0%(其中初中生占42.5%,高中生占32.5%),而大学生(15.0%)、职校生(7.5%)及小学生(2.5%)占比则相对较低。
一项针对我国2015~2016年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的研究显示,参与校园暴力的中学生中,女生数量多于男生,2015年男生的涉案数为43例,女生为51例,其中,全是男生的涉案数为36例,全是女生的涉案数为44例,男女生共同参与的案例数为7例;2016年,男生涉案数减少为41例,女生涉案数则增至63例,其中全是男生的涉案数为35例,全是女生的涉案数为57例,男女生共同参与的案例则有6例。
研究同时显示,校园暴力多为群体性施暴,单独施暴者少,一般都是二人以上纠集结伙实施。其中,以2~5人为团体实施校园暴力的比例最大,占总数的48%,以6 ~10人为团体的所占比例约为22%,单独实施校园暴力的案件比例为20%,10人以上共同参与的校园暴力案件数占总数的9.7%。
关于校园暴力的发生起因,因小过节小矛盾导致的暴力事件数量最多,达到了总案例数的38.4%;因言语不和引起的暴力事件占总数的24.3%;有组织的团伙活动所导致的暴力事件数量占总数的10.8%;因感情纠葛引起的暴力事件和因财物引起的暴力比例约为9.7%和8.6%。
关于校园暴力的发生地,校园和教室这两处相对开放的区域反而暴力事件发生数更高。185起案例中,在校内发生的案件共140例,另外45例发生在校外;在校园(在学校范围又不在室内的情形)发生的案件最多,达到50例;其次是教室,共有43例;宿舍中发生的案件共有33例;在厕所发生的最少,为14例。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