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经济法》7.4上市公司收购

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四单元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述

1、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绝对控股)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相对控股)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例-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有( )。

A.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6%的股东

B.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40%

C.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

D.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网校答案:ABD

网校解析: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1/2)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一致行动人(一伙的)

【解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法人与法人(①-⑥)

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父子关系)

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兄弟关系)

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两公司有一致的董监高,两公司也是一致行动人。)

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可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参谋公司)

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银行以外的借钱人)

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合伙关系)

【关键词】

控制;董监高;重大影响;融资;合伙联营。

(2)法人与个人(⑦- ⑪)

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大股东)

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董监高)

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大股东及董监高的亲属)

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被收购公司的董监高及亲属控制的企业)

⑪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3)个人与个人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监高和其亲属之间也属于一致行动人)。

【例-多选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 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 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 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 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网校答案:ABD

网校解析:

(1)选项A: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选项B: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3)选项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4)选项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3、不得成为收购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即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二、持股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一手一手买)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给大家提个醒,此人未来可能控制公司。)

(2)其后,其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020年调整)

【解释】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2020年新增)

【解释】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在法定期限内必须暂停买卖,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义务;

【解释】每增加或者减少1%时,无须暂停买卖,但次日必须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其他股东购买)

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提示】如果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例-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 )。

A.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B. 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C.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D. 通知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并予以公告

网校答案:ABD

网校解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例-单选题】甲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乙上市公司7%的股份,之后又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陆续增持乙公司5%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时点分别是( )。

A. 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10%时

B. 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0%时

C. 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7%时

D. 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2%时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就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此后,该投资者的股份发生增减变化,如果该变化使得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的整数倍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在本题中,披露时点为7%和10%。

【例-单选题】甲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2016年7月4日,投资者乙与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6 000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7月6日,乙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该上市公司。7月11日,双方办理了股份过户。7月18日,乙通知该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已办理完毕。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应当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的日期是( )。

A. 2016年7月6日 B. 2016年7月8日

C. 2016年7月13日 D. 2016年7月20日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就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三、要约收购

1、收购方式

(1)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是否超过30%)

(2)全面收购与部分收购(能否在30%的点上停下来)

【解释】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数量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提示】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3、协议收购

(1)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直接履行其收购协议。

如果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4、间接收购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股份,张某直接取得了甲公司40%的股权,从而导致张某间接持有乙公司32%的股权。同样会因股份超过30%而触发全面要求收购义务。

5、要约有效期和竞争要约

(1)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30—60日)

(2)取消与撤销

①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2020年新增)

①降低收购价格;

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③缩短收购期限。

(4)竞争要约:

①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②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6、收购价格

(1)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提示】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7、禁售

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注意】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处以“证券法”为准。)

8、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1)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不得辞职。(维护老股东的权益)

(2)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 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定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防止董事会在新老板来之前把公司给整垮了)

9、预受要约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最后3天收购人都开始准备钱了,预受股东就不能再撤回了。)

四、强制要约制度

1、强制要约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或者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

2、豁免事项情形(2+9)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免于发出要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2项)

①同控: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一个妈)

②重组: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雷锋做好事)

(2)免于发出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①国有资产变动:(同受“国资委”管理)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②减资回购:(躺着也中枪)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③非公开发行新股:(向个别股东定向增发)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④小幅增持:(小额增持)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提示】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⑤绝对控股:(早就控制了)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⑥证券承销、贷款:(包销)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⑦继承所致: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⑧约定购回: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⑨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连续2年或累计3年不分红)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例-案例分析题】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甲(一年前就持有大华公司股份31%的股东)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乙已经持有大华公司25%的股份)。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问:(1)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网校答案: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时,可以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问:(2)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网校答案: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所持有的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或超过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采取要约收购方式。乙已经持有大华公司25%的股份,丙协议购买将获得7%的股份,合计将超过30%。

问:(3)甲增持大华公司2%股份是否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并说明理由。

网校答案:甲增持大华公司2%的股份无需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甲持有大华公司的股份超过30%,且距离增持之时已超过1年;其在12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豁免发出要约。

五、协议收购

1、过渡期的义务

过渡期: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三不得”)

(1)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2)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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