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同一词语具有同一含义,应该成为立法者追求的目标。但这仅仅是目标而已。在实践中,我们会常常发现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中有不同的内涵、外延。甚至同一部法律中,同一词语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外延。下文,笔者就以“近亲属”这个词语为例说说这问题。
一、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中有不同的内涵、外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根据上述条文,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明显广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二、同一部法律中,同一词语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外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文中关于近亲属的内涵、外延,应作同一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上述分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广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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