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正元:人治与法治

段正元:人治与法治

何谓人治?根据为政在人之理论立基也,其大体则以人治为重心。

何谓法治?根据依法保障人权之理论而立基者也,其大体则以法治为重心。

自欧风东渐,政治潮流趋重法治。以为偏重人治,迷信一人,适为专横专制,政治黑暗之大原因。不如公立一法,以资信守。俾人人于自由,平等原则之内,于是立宪制宪之声,风动全球万国。中国自前清末叶,朝野上下即皇皇于立宪制度。民国改元,约法以立,国会召集,宪法草案,几经蹉跌而成全文。民法刑法,亦均有旧案,法制之规模备矣。人有醉心法治者,津津乐道,人所引领望治者,亦切冀法制盛轨,或可驾欧美而超日本。讵料法已多矣,依然盗匪横行,疮痍满目,国家乱而不治。何也?岂真如西人所云,欧洲宜立宪,美洲宜共和,亚洲宜专制,中国人民不适宜法治裁?

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纵有善法,必要有善人,而后能见诸实事哉。现就此问题分而述之:

(一)有治人无治法

就形式而言,国家之组织,与人民一切权利义务以及种种自由,大皆可以法文明白规定,俾人人工作于法律范围之中,所谓法律之下万人平等。然精神上之实际作用,原不在法律之条文而在其运用。

且看历史事实,周官周礼一也。何以周公制之则安周室平天下,王莽用之,反以篡汉室乱天下,足见在人而不在法。故先儒谓有关睢麟趾之精意,而后可行周官周礼,诚为确论。且不说汉后之王莽,而夏桀之世,夏礼犹存也。殷纣之世,殷礼犹存也。幽厉之世,周礼犹存也。何以禹汤周公成郅治,纣桀幽厉酿成大乱。可见守礼者人。故治,是人治,非由法治也。不守礼者亦人,故乱,由人乱,非是法乱也。此不独中国政治史的表征如是,即西人号称法治之国家,亦莫不皆然。

考之立宪政治史,有成文法有不成文法。前者,属欧陆诸国。后者,属英吉利。然,不成文法,何以英人独行而治,而大陆诸国不能效英人之治而治?则因大陆诸国之国民性,与英吉利之国民性大不同耳。亦足见治与不治视乎人,法与法无一定也。且葡萄牙、西班牙、土耳其之宪法亦是成文法,且甚为完备,何以不如德法两国之富强。南美诸国之共和,亦均有成文法,何以不如北美合众国之兴盛。由此可证,一国之盛衰兴废,全关系当国人物之善良与否,并非其法律条文美备与否。试问,若以谦让未遑之华盛顿,移作法兰西革命之元首,则终身总统制,从何发生?若以野心勃勃之拿破仑,移作北美合众国第一届总统,则第三次辞不候选之惯例,从何兴起?反复对照,谈法治者,应知治本。

昔哀公问政,孔子告之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由此亦可见,归本于“为政在人”。“取人以身”,实确定古今中外政治之公例。可以“考诸三王而不谬,建诸天地而不悖,质诸鬼神而无疑,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也”

(二)有治人自有治法

人可以制法、行法、守法,又可以坏法、犯法、乱法。漫说古人之成法,外国之法文,可以抄袭假借,即凡国家社会,一切之伟大创举高尚事业莫不由其伟大人格高尚理想,发以辅相裁成之

《易经系辞》曰:“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以待风雨。”是宫室栋宇之法,由圣人所创有也。古之葬者,百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是棺椁丧葬之法、亦由圣人所创有也。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是治百官察万民之书契法,亦由圣人所创有也。

由此可知,一切法制,无圣人莫能创有,因又有历史昭然之陈迹也。况乎法是死物,在人治用。有其人则当因者因,当革者革。师其意,不必师其迹.唐虞禅让,汤武征诛,因革不同,其治国安民一也。尧舜传贤,禹则传子,亦因革不同,其治国安民一也。岂假僧古人成法哉。

或谓,有治人,自有治法,固矣。其如圣人,不常见何?故不如言法治者较有根据也。然,要知国家有何等人才,即有何等治法。创制显庸之大圣人,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自有其经天纬地过化存神之治法。而循循礼让之善人君子,如成康文景,亦有其循规蹈矩休养生息之治法,固不得向桀纣要求保障人权,亦不得向盗跖要求合法自由也。

故孔子云:“圣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君子者斯可矣。善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有恒者斯可矣。”

总以有何等好人,然后施之国家社会,自有何等好治法。今人耳食皮相,第炫惑西人为法治国,而不知西人亦是人治,盖其一切政策,与其一切物质文明发皇,皆西人有恒之一念所流演,策励而出之者也。西人有恒心,故物质文明发达。“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有其人自有其治也,所以真正言治,根本在人。

《大学》教人修身,能修身之人,而不能齐家治国平天下者,古今中外未之有也。故反复申言:格、致、诚、正、修。并断以修身为本。于治平章内,不立法律条文者,正以治人,必以学识才德为标准。治法可以随时变通而自创制,非圣贤不解法律条文也。

(三)有治法无治人   法,即等于空文

纵观历代开国之初,无不有一代致治典章,以资后人法守。无如夏礼虽备,杞不足徵。殷礼虽备,宋不足徵。千古如出一辙。

再看墨西哥之宪法宛在,而国人好乱,拘束无功。中华民国之约法谨严,而军阀擅权,反遭摈弃。漫说强制人的外表行为之法律,无真能实行之人,势必等于空文。即本诸人人天性同然之道德仁义的教训,苟无真能实行之人,亦不过流为口头禅语而已。例如,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八德,真能躬行实践者有几人?格致诚正,修齐治平八条目,而真能全体大用者有几人?秦汉以后,大道失传,每况愈下,所谓道德仁义,多半名存实亡,何况法制乎。

今人患中国无法,汲汲贩取泰西之法文,以削足而适履吾则患中国无人,殷殷望治世之人才,以修己而安人。即如前清律法,非无明文也,因无人斟酌损益,实力奉行,故因循腐败,以致灭亡。

有人无法,法由人兴。有法无人,法由人灭。故法纵美备,人仍贪污。法纵详实,人仍诈伪。孔子云:“文莫吾犹人也,躬行君子,则吾未之有得。”又云:“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待其人而后行。”

正以有法无人,法为废物。故“尧以不得舜为己忧,舜以不得禹皋陶为己忧。”重人而不重法也。

(四)有治法无治人   法,反为作奸犯科之护符

法如一物,因人不同,解释不同,宽严不同,而其作用不同也。

如同一盗窃罪,初犯与累犯不同。同一杀人罪,谋杀与误杀不同。即同一谋杀罪,律师甲可引某条文加重,律师乙可引某条文减轻。以罚款论,甲警可罚以一元,乙警可罚以十元。以此类推,法既可以活用,人自可以逃法枉法。若徒有法,而无廉明执法行法之人,则老实者必受烦苛。狡猾者逍遥法外。不仅如此,且可借法文为护符以诈他人。

前清之讼师,民国以来之律师,舞文弄墨,兴风作浪,靠唆讼诈财鱼肉乡民。大者权奸盗窃国柄,军阀肆虐殃民,假国法为强国之工具。袁世凯借口于国民当兵纳税之义务,行个人聚敛财富之阴谋,是依法治国耶?!

老子云:“法令滋章,盗贼多有。”西人有言:法律是保护恶人之工具。推而言之:一切法度,莫不如是。如君臣之分,国家之一种法制也。而桀纣幽厉,反假之以屠戮忠良。仁义之施,政治当然之法则也,而齐恒、晋文乃假之以图谋强霸。至于王莽之假周公,曹操之假文王,不特假其法,且并其人而假之,则更有何法之可言。今之以旧礼教为杀人凶器,欲一举而破弃之者,亦因见历来专制恶魔,假礼教以自用自专之护符,故激而出此。岂知舍古礼而言今法,齐失而楚未得,结果或更多流弊。究其根本,皆是有法无人,故小人得而假借之利用之也。

(五)人为主体, 法为作用

重人而不重法,必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诸大圣人当国而后可。盖此诸大圣人,贯通天地人,具备智仁勇,其博厚高明悠久之量,无不与天地人物息息相通,故能参天地而赞化育。通其变,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无所谓成法也。然,其言即为天下万世之法言,其行即为天下万世之法行,从心所欲不喻矩,无一不可师法也。等而下之,则非所论矣。秦汉以后,治少乱多,即人非而法亦不备也。若重法而不重人,除少数愚民可以愚弄强制外,任何国家社会,无一可治者。

欧洲大战之产生,民国以来之各种乱象,即口讲法律而人为鬼蜮也。故国家政治作用,不论何种国体,何种政体,亦无绝对的优劣。总要为政者,为贤明有德之人,然后因时制宜,因事立法。国家不劳而自治。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亦谓有治人,亦须有治法也。不过法由人立,人可因革损益法,必以治人为体,治法为用,方无轻重失序,无本末颠倒之流弊。且孟子《离娄》章论证,一则曰:“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再则曰:“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三则曰:“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四则曰:“言则非先王之道者犹沓沓也。“细绎其义,一则以人治,须谙乎治法。再则以治法,必本于治人。三则以真正治人,必依国性民情为治法。四则以非治人自无治法,无治法即非治人。近人有谓当今之世,虽孔子复生,亦莫可奈何之叹。是徒见抄袭法治之滋乱,而不知大圣人自有经天纬地拨乱反正之大经纶。亦由圣人不出世,鱼目多混珠。故聪明自恃者,反谓圣人不若己也。然孔子为政三月而鲁国大治,及其去位,鲁复孱弱如故。足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之明证。即如俄国之彼得一世执政,变法图治而致强盛。至尼古拉二世执政,改制立宪,而竟灭亡。岂不亦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之确徵。(真法法情)

故可得一结论,有治人自有治法。与其邯郸学步,矜言法治,何如选贤与能,尊重法治。

   (六)人有善恶 法无善恶       (真法情真,非善非恶)

人类有史以来,有一事必有一法。例如火食兴,即沿用钻木取火之法。陶器兴,即沿用范土为器之法。故大而礼乐刑政,小而饮食衣服,莫不因时制宜,各有其当然之法守。或国家著为法令,或社会沿为习惯,有成文法,不成文法之区别,其足为法守则一也。

考其立法原本,无论何等法制,皆是利人群,维护社会之需要,固不得有是非善恶分别褒贬于其间。其所以积久弊生,或腐化或恶化者,非法之本质原来如此,都因行法之人或腐化或恶化,法乃随之而腐恶也。若人尽尧舜,则禅让之法,万世可行。人尽启贤,则世及之法,亦可万世可行。故孟子云:“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其义一也。”亦无所谓善,无所谓不善。而有启、有太甲、又有桀纣、以致世及之迹同,世及之实异。况乎同一刑法,皋陶作士,则足以明刑弼教,刑期无刑。桀纣肆虐,乃借此焚炙忠良、残民以逞。同一官制,周公为相,则足以位置贤能,安辑周室。幽励当国,乃反以宠容谗谄,复灭宗周。

遍观中外古今历史,立法皆为求治。然无绝对的是非善恶可言。而从古及今,由中推外,人类莫不有智愚贤不肖,君子小人之分途。故国家之治乱兴衰,社会之隆污升降,完全在人而不在法。所以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近代政治学家,分析国体与政体,有国体共和而政体专制者,拿破仑时代之法兰西是也。有国体君主而政体立宪者,为宪政鼻祖英吉利是也。故一部分学者谓,国体无绝对的是非,政体则以立宪为优美。岂知政体亦无绝对的优劣,悉因人而分高下。盖德意志有宪法,中华民国亦有约法,何以治乱不同。(论君主立宪,则德为先进论。共和立宪,则德犹后起。)意大利有宪法,土耳其亦有宪法,何以强弱互异?皆因所同者法,所不同者人耳。故“得人者昌,失人者亡”,此之谓也。再以浅显易明之婚姻制度而言,有专制婚姻,有自由婚姻。然专制制度下,有夫妻不和者,亦有夫妻好合者。有家庭黑暗者,亦有宜尔室家者。自由婚姻制度下,夫妻亦有好与不好者。诸如此等,总而言之,还是人的关系。

中国圣贤言治,重人而不重法。

(七)法恶,人善法亦善 法善,人恶法亦恶

法无善恶,因人而分善恶。

故为政者果系善人,天下无恶法。为政者若系恶人,天下无善法。

例如,杀伐与仁让的比较,杀伐为恶法。然舜放四凶,禹征有苗,汤放桀,武王伐纣,周公诛管蔡,孔子诛少正卯,或以拨乱反正,或以除暴安良,遂成顺天应人,治世宜民之大业。故古之诸大圣人,其出谋发虑,仁让固所以爱人,杀伐亦所以成人,“惟仁者,能爱人,能恶人”。若暴戾恣睢之桀纣秦政,敢于杀人以逞,则真为万恶之残贼矣。

又以慈悲与残忍比较,则慈悲为善法,而宋襄公之不重伤,二擒二毛,致战败受创,而几乎亡国。梁武帝之斋僧供佛,面代牺牲,卒饿死台城,反以酿乱。此岂慈悲之反恶于残忍哉?则以宋襄公、梁武帝一流人物,乃假道德假仁义耳。其言其行无非欺世愚人。质而言之,此种小人,纵有时假借慈悲,亦仍是私心作用,到头不免身败名裂。而道德仁义慈悲之善法,反为小人蒙迂阔无用之垢,空疏寡效之议。所以孔子曰:“恶以是而非者。恶莠,恐其乱苗也。恶佞,恐其乱义也。恶利口,恐其乱信也。恶郑声,恐其乱乐也。恶紫,恐其乱朱也。恶乡原,恐其乱德也。”

夫德本善法,而乡愿乱之。信本善法,而利口乱之。义本善法,而佞人乱之。仁义慈悲本善法,而宋襄公、梁武帝之流乱之。

由此可见,法恶,人善,法亦善。法善,人恶,法亦恶。法,需由人善处也

(八)万法由人兴 万法由人灭

立法行法者人,奉法守法者人,毁法乱法者亦人,法不能离开人而存在也。

是以古之伏羲氏,“仰观天,俯察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由是卦象之法兴。伏羲氏没,神农氏作,教天下稼穑之法兴。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氏作,通其变,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垂衣裳而治天下之法兴。推而至于佃渔杵臼舟车弧矢之属,以及近代声光化电机械技巧之类,凡足以利济人群,幸人类幸福诸法制,无不由人所创造,所兴起。亦无不由人所利用,所流传。

以形上之道言,儒家一贯之法,孟子以后无传人;佛家心印之法,六祖以后无传人;道家薪传之法,邱祖以后无传人。因无载道之人,大道从而晦隐。中华文明之退化,其所由来久矣。即如希腊哲学,何以沉晦于中古,而光明于文艺复兴以后,近代乃有人认识。而佛教大乘,不传于印度而传于震旦。耶稣救主,不信于犹太,而信于欧土。亦以印度犹太,无认识佛与耶稣之人。震旦欧土,有认识佛与耶稣之人。以形下之器而言,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何以不传于后世,因无人研究也。声光化电之术,何以不兴自中国,亦因无人用力发明也。国家政治法律之作用,社会文明风化之传布,亦犹是耳。

司巴达(原翻译如此──编者)雅典盛大之文明,由司巴达雅典人自兴之,亦由司巴达雅典人自灭之。中国唐虞三代,盛大之治化,由中国人自兴之,亦由中国人自灭之。有禹汤文武周公,而礼乐教化大行。有桀纣幽厉,而礼乐教化崩坏。故曰:“我观夏道,杞不足徵。我观殷道,宋不足徵。我观周道,幽厉伤之。吾舍鲁何适矣。鲁之郊,非礼也,周公其衰矣。”均足证无人则无法,徒法不能行。即有人立法,而后起之人不能继承光大,其法必反滋弊害,以至毁灭。所以辟雍钟鼓,重在作人。周公吐握,急于得人。而近世教育家,政治家,亦知教育培养人才,为国家根本。又就谓人治是中国的古训,便可随便抹煞。法治,是西洋名词,竟自贸然信奉耶?

(九)大同世界必定先有治人后有治法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试问,大道何以行?还是人能弘道。天下何以公?还是人秉公心。有大公则天之尧,而后能让舜。有重华协帝之舜,而后能让禹。亦惟有玄德升闻之舜,而后能受尧之禅。有不矜不伐之禹,而后能受舜之禅。故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有志焉,而未之能逮也。”又曰:“惟圣人能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非意之也。必明于其义,达于其利,而后能为之。”已明揭示,要有大同人才,而后能开公天下之大同世界。

大同世界之治法,简单明了,“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而已。而选贤与能,仍是治法之中,首重治人。讲信修睦,乃于治人之下,行好治法,其风声所播,人人乐从。“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 ,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岂非全民政治之极则。“男有分,女有(情)”。男女天然平等也。“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劳资安然合作也。“是故,谋闭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则一切法令禁令皆归无用矣。而其根本全在于兴三代之英,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之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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