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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正义论》第六章
随着情况的不断改善,至善原则相对于欲望的更大满足的重要性也不断增加。毫无疑问,许多人接受的是具有直觉主义形式的至善主义。这种至善主义易于使人作出广泛的解释,从而似乎表达了一种比严格的至善主义理论合理得多的观点。
某种理想是深深植根于正义原则之中的,因此,与正义原则不相容的欲望的满足根本就没有任何价值。
因此,根据契约论,公民的平等自由权不是以不同的人的目标具有同等的内在价值这一点为先决条件的,也不是以他们的自由和福利具有同等价值这一点为先决条件的。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是具有协调一致的系统目标并对正义感有接受能力的有理性的人,这才是先决条件。
在讨论这个原则的来源之前,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可能会有人表示异议说,既然有现成的关于自然责任的原则,再提出公平原则就没有必要了。义务可以用正义的自然责任来说明,因为如果一个人利用了体制安排,那么这种体制的规则对他就是适用的,因而关于正义的责任也就是有效的。这种论点实际上是相当正确的。
自然,契约论不免使我们感到奇怪:我们怎么会同意要求我们去遵守我们认为是不正义的法律的宪法统治?人们可能会问:既然我们是自由的,仍然没有受到束缚,那么我们怎么可能在理性上接受一种也许会决定不采纳我们的意见而实行别人意见的程序呢?一旦我们采用了制宪会议的观点,答案就十分清楚了。
非暴力抵抗是一种政治行动,这不仅仅是从它针对掌握政权的多数这个意义上来说的,而且也因为它是一种得到政治原则,即支配宪法和一般体制的正义原则的指导并证明其为正当的行动。
非暴力抵抗被定义为介于一方面是合法抗议和提供判例,一方面是良心不服从和形形色色的抵抗这两者之间。在这种种可能性的范围内,它代表了处在忠诚于法律的边缘上的那种形式的不同政见。按照这样的理解,非暴力抵抗就显然不同于好斗行动或干扰行动;它远不是有组织的暴力抵抗。以好斗分子为例,他对现行政治制度持强烈得多的反对态度。他不承认现行政治制度是接近于正义的或合理正义的制度;他认为,这个制度不是大大背离了它公开宣扬的原则,就是在奉行一种完全错误的正义观。
不过,在对非暴力抵抗的理由作出这一说明时,我还不曾提到公平原则。正义的自然责任是我们与宪法制度的政治关系的主要基础。我们曾经在前面(第 52 节)指出,只有受惠较多的社会成员才可能有一种明确的不同于政治责任的政治义务。他们的地位比较优越,能使他们获得公职,他们也比较容易利用政治制度。这样,他们就对一般公民负有维护正义宪法的义务。但处于从属地位的少数中的成员,比如有充分理由进行非暴力抵抗的人,一般不会有这种政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