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浦江关缉违字〔2021〕0075号,案例要点是因货物含有“洋茉莉醛”,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而导致的处罚。
不管税号的监管条件是否涉及“两用物项……”,只要成分含量符合就需要办理。
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并不能全部体现在监管条件上,这就需要在商品编码确认后,还需要从成分及状态上核查是否涉及这些特别的证件。
适用范围
(一)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包括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同位素三大类。
(二)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混合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混合物;
2.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3.混合物中物项比例不同时,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易制毒化学品比例最高的一项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混合物中物项比例相同时,可以其中任一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商品名称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同时,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在商品名称栏目填写“××物项”,在商品编号栏目填写××物项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在规格型号栏目填写所含各项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及含量的简称,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
申报时,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
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按照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及相应海关商品编号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4.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三)实施临时进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