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试执法实践的探索与思考
牡丹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张奎勇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近年来,我国各地考试作弊的现象愈演愈烈,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到研究生考试,从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到计算机等级考试,从各种职称考试到国家公务员考试,作弊人数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先进、隐蔽和高明,实现了高科技化和网络化,有一批人以传授、组织作弊为业,有的地方演化为有组织集体作弊。这些给国家考试公平、公正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坚持依法施考,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是当前各级政府、考试机构和助学单位刻不容缓的责任。
一、考试法律缺失的弊端和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对考试法治建设缺少足够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考试制度逐步完善,从1977年恢复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以来,陆续恢复了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研究生考试、普通高中及中专(中师)入学考试;又陆续开设了英语、计算机等方面的等级考试,律师、教师、医师、技师等方面的资格考试;还开设了各种职称考试以及公务员录用考试。虽然在不同阶段对各级各类考试的安全、保密和施考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但,直到现在对各级各类考试没做统一的法律要求。政策虽然对考试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但缺乏很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2004年国家教育部出台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它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现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缺乏强制性。在有些方面对犯罪与违规界定不清,很难区别和认定,用刑法处理还是依据规定处理上很难研判,对违法者很难有威慑力。同时,这个《办法》只适用于国家教育考试,对于各种职称、资格认定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没有约束力。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每一项考试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比如升学、就业、升迁和提高经济收入都与考试有关,所以,很多人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不惜一切代价实施作弊。这给考试的公平、公正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对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二、考试呼唤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科技作弊现象越来越猖獗,给考试保密、安全和施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考试法律和考试执法越来越引起国家和各级政府、各考试机构的高度重视,逐步认识到考试法律和考试执法将是维护考试安全、防止考试违纪和考试犯罪的有效屏障和震慑武器。本世纪初以来,我国加强了考试法律的研究与实施。国家委托某政法大学进行了《考试法》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进入立法程序,依然停留在论证和征求意见阶段。从草稿看已不局限于教育考试,涉及到国家方方面面的考试,违法界定和罚责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总体上看,《考试法》对考试违规和违法有一定的威慑力。2004年国家教育部出台的《办法》虽然是一部部门法规,但在教育考试执法中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这些为我国考试法制建设和考试执法工作积累了经验。
三、考试执法实践的探索
2004年,国家教育部出台《办法》以来,各级考试机构进行积极探索与实践。
1.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解读。各级考试机构和助学单位根据“十五”、“十一五”普法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办法》,对《办法》的每一条款进行认真学习、领会和解读,针对涉法条款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诠释和解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把考试违法、违纪和违规条件和界定公布于社会,对考试安全、管理、实施的监督划归为执法的范畴,让社会、考生和考务工作者对考试安全、管理、实施产生与法律同样的敬畏感,让人们意识到考试作弊、危害考试安全、参与考试舞弊、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或纵容舞弊均为严重的考试违法事件。
2.通过考试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和宣传,以反面教材警示考生和考务工作者考试作弊、危害考试安全、参与考试舞弊、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或纵容舞弊均将受到法律制裁。总结出“考试出大事,(考试机构)内部必有事;考试没有事,内部必没事”,以此警示考务工作者严守考试纪律和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做到万无一失。同时,通过考试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警示考务工作者“考试无小事”。在当前我国面临社会转型时期,考试违纪、违法和违规事件处理不当很可能成为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安全。
3.加强对考务人员的考前教育。让主考、考务秘书、监考和巡考等基层考务工作者明确认识到监考就是执法,考生考试作弊、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是考生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如果考务工作者发现考生违纪、违规和违法且置若罔闻,没有及时有效制止和处理,那么,考务工作者本身就在违纪、违规或违法,严重者将受到《刑法》的处置。同时,每次考试前与每位考务工作者签订《考务责任承诺书》,将自我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有机结合。这样,进一步提高了考务工作者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责任,效果很好。
4.加强考生的考前教育。对考生的考前教育是防止考生考试违纪、违规或违法的前置性预防措施。在报名期间或平时教育过程中,各级考试机构委托助学单位,特别是普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培训机构组织考生对《办法》相关条款的学习,特别对违纪、违规或违法界定和处罚程度进行全面解读和说明,震慑考生潜在的违纪、违规或违法动机,提前警示考生什么不可为。提醒考生不可将手机、MP3等贮存信息的电子设备、通信设备,以及与考试有无关系的书籍、便笺等均不可带入考场,否则,将受到单科或全科违纪的惩罚,扰乱考场或妨碍考试者将处于行政处罚,严重者将按《刑法》处理。同时,每一次考试的临考前,在考场均进行统一的重点扼要的考前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对多数考生潜在的抄袭欲望进行震慑。还有,各地在考前考试机构或助学单位与考生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进行有效的内向制约。
5.加强严防与严查并举,提高执法的震慑力。特别在考生身份认定,防止替考和高科技作弊上,各地采取了人防与机防结合,与公安、纪检、安全保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相互配合,动用无线电监测车、电子屏蔽仪、电子狗、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电子眼系统等高科技设备进行地毯式、不间断的排查和防控,使具有违纪、违规或违法动机的考生或其他人员得到心理上的震慑。
6.加强监、巡考工作。通过提高监、巡考人员的执法意识,加强对考生违纪、违规或违法动机的排查,特别对无意识带入手机等通讯或信息贮存设备、与考试相关或无关书籍、便笺的进行提示放到考场指定位置。对那些仍然无视提示和警示,隐秘带入以上电子通讯、信息贮存设备和书籍与便笺的,或不按要求将其放到考场指定位置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以严惩震慑违纪、违法考生和考务工作者。
7.加强对试题、试卷的安全管理。多年来,各级考试机构,特别是国家和省级考试机构重点加强了对试题、试卷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和省派巡视人员重点巡查各地以及高校的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性、保密性;国家和省考试机构通过远程视频和电话等通讯设施对各地保密室执班、执勤突然进行随机的、不间断的检查,将试题、试卷的安全作为考试执法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各地考试机构和承担考试任务的学校和部门也把试题、试卷的安全放到考试工作核心地位,主考和巡视人员把考试执法的重点放到试题、试卷的安全,严密考试程序,特别是发卷和收卷,确保试题和答题卡不遗失、不破损。
四、考试执法实践的反思
1.执法意识的培养是考试执法的重点。实践证明,虽然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考试法》,但各教育考试机构和助学单位通过落实《办法》,与相关法律的配合使用,积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特别是在考务工作者心目中将监考作为考试执法,各级考试机构的巡视人员将巡查工作作为考试执法重点,将考试执法贯穿于考试的全过程。让每一位考务工作者明确认识到监考和巡查不利就是违纪、违规,甚至违法,树立了明确的考试执法意识。
2.考前教育是实施考试执法的关键。考务工作者和考生只有通过考前教育,对考试的重要性、考试违纪、违规或违法的潜在风险和法律的惩戒力度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对考试违纪、违规或违法的潜在风险具有敬畏感,是制止考试违纪、违规或违法的重要手段,也是考务工作者明确执法意识和职责的重要途径。
3.考试执法的震慑力是考试执法的核心。通过考试执法检查不断增加考试执法的震慑力,进一步遏制考试违纪、违规或违法现象的发生,确保考试安全,特别是试题、试卷的安全,确保考试程序得到严格执行,实现安全考试、平安考试。
注明:此篇文章发表于《牡丹江教育》2011年11期(总期第28期)2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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