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该法。(仅适用于中国内地)
【解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台湾、 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
(1)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比如:海外代购行业就不需要经过单独专门的许可)
(3)备案管理体制: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粮食进出口”仅授权“中粮集团”来经营)
【例-单选题】下列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对外贸易经营实行特许制,经营者需经审批并获得外贸经营资格
B. 国家可以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C.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D.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都应当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
(1)选项AC: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依法从事对外贸易。
(2)选项B: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3)选项D: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二、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1、货物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不需办理额外手续)
(2)限制进出口的(配额+许可证)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配额以内低 税率,超过配额高税率)
2、技术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限制进出口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例-单选题】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的是( )。
A. 许可证管理
B. 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
C. 配额管理
D. 非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
(1)货物: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2)技术: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例-单选题】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我国实行的管理方式是( )。
A. 配额管理
B. 自由进出口管理
C. 备案登记管理
D. 许可证管理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1、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调查
①经申请
申请人应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解释】
(1)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2)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②依职权
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可以收到申请立案,也可以自行立案)
(2)反倾销调查的期限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12个月+6个月)
(3)反倾销调查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4)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提示1】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倾销措施。
【提示2】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4个月+5个月)
(5)价格承诺
①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②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价格承诺必须由出口经营者提出,商务部只是提建议)
③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商务部对其定性为倾销之前,不得接受出口经营者价格承诺)
(6)反倾销税
【提示1】“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提示2】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①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不追溯)
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纳税)
③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④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例-单选题】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权作出征收反倾销税决定的机构是( )。
A. 商务部
B. 海关总署
C. 国家税务总局
D.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2、反补贴措施
(1)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调查在申请、启动、实施、终止等方面的条件和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反补贴条例》规定的终止情形之一是“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而不是“幅度低于2%”。
(2)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其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略有差异的是,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链接】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3、保障措施
(1)基本概念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解释】从性质上说,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有所不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
【例-单选题】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可以采取特定的贸易救济措施。该措施是( )。
A. 反补贴税
B. 反倾销税
C. 价格承诺
D. 保障措施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
(2)保障措施的启动
①依申请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②依职权
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商务部可接受申请立案,也可以自行立案)
(3)临时保障措施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时,商务部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①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②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链接】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链接】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4)保障措施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①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数量限制(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等形式。
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最长对国内企业保护 10年,不得永久保护,因为本身并不存在不公平的贸易条件)
【总结】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