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弥儿》
卢梭道德教育思想的人性依据
众所周知,卢梭的道德教育思想极为丰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自爱心。“由于每一个人对保存自己负有特殊的责任,因此,我们第一个最重要的责任就是而且应当是不断地关心我们的” [1],自爱心是自我保存的一种情感需要。卢梭认为做到更好的自我保存就是很少去依赖外在的物质条件,更多的是寻找内在的对自身合理的心里要素。人在刚出身的时候,并不会对外界的环境有什么特别的需要,只有在遇到困难和窘境的时候才会产生需要,不然是不会对外界造成威胁,所以,婴儿是不会去做对他人不利的事情。卢梭认为人类有“孤独的需要”,即为保存自身的最基本的需要,已此种需要为出发点,就能减少对周遭环境的依赖。此处的“孤独”并不意味着一个离群独居的人,卢梭是想表达这种“孤独”是人类的一种原始需要,一旦人类能达到这种状态就能与外界环境和谐共处,进而使人类回归朴素天性,达到一种幸福、自足的状态。
儿童的自然天性是向善的,因为此时他们的能力与需求是平衡的,所以对自然常怀一种感激之情。婴儿的需要是自然可以满足和保存的,这种状态下人同自然是和谐相处的。卢梭曾说:“谁在帮助我们,我们就去寻找他;谁喜欢帮助我们,我们就爱他;谁在损害我们,我们就逃避他;谁企图损害我们,我们就恨他。” [1] 可见,人类最基本的爱就是对自己的爱,进而爱那些保护他、爱护他的人。这种爱在满足我们基本需要的同时,也阻止了欲念的不断繁衍,减轻了人类对周围环境的依赖,促进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使这个社会一片祥和,美好丛生。
自爱心并不仅仅是为自己或者爱自己的人,而是在人基本需要满足基础上的有利于人自由、生存和独立意义上的一种情感。自爱心能使人以平常心对待身边的人和事,在社会生活中减少了对个人利益的斤斤计较,多了对人生意义的思考。一方面,自爱心不仅不会影响我们的情感,还有助于帮助我们调节自己与他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帮助我们与自然、社会、他人产生情感的共鸣;另一方面,由自爱产生了爱护他人的存在,从自爱到他爱,具备了良好的道德情感基础。所以,“只有把自爱之心扩大到爱别人,我们就可以把自爱变成美德,这种美德,在任何一个人心中都是可以找得到它的根抵的” [1] 。总之,自爱之心在卢梭看来是客观存在的,是人类最普遍善良的天性,自爱心是道德情感产生的基础。
其次是同情心。人生来爱自己,这种自爱之心既可以转化成为一种爱他人的情感基础,也可以使人变得极度疯狂,成为一个极端的自私者。卢梭认为自爱之心是小幼苗,只有经过精心呵护,才能长成参天大树。而促进自爱之心转化为爱人之心,敏感的同情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情心也就是对身边人的痛苦能感同身受,能常怀恻隐之心。利益使人纷争,而苦难可以凝聚大家的心。卢梭认为只有苦难才能筑就人类友谊,事实上,也正是众多的苦难才使得我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卢梭说:“人之所以合群,是由于他的身体柔弱;我们之所以心爱人类,是由于我们有共同的苦难;……如果每一个人都不需要别人的帮助,我们就根本不想同别人联合了。……我们之所以爱我们的同类,与其说是由于我们感受到了他们的快乐,不如说我们感受到了他们的痛苦。” [1]
同情心具有重要的超越性,冲破个人局限性,超越个人情感的片面性,实现个人同他人同社会的融合。同情心是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发展的纽带,正如卢梭提出的共情的概念,同情心超越了个体肉体上的痛感,实现了个人精神上的慰藉。想要与他人和谐相处,与人感同身受只能通过道德情感来达到,也就是“共情”。在与社会成员互动时,要以自身感受为基础,通过道德情感来感受他人情感,从而实现道德行为。
卢梭的同情心应从两个层次来进行解读:一是“拒不损害人”,同情心要求我们如果做了损害他人的事情时会有内疚感和负罪感。其次,相对于消极行为的“拒不损害人”是积极行为的“积极帮助他人”,这种情感的产生是一种情不自禁的道德感情。通过这两个层次的表现可以看出同情心所产生的道德行为和善良动机促使人产生纯粹利他的道德行为。
其三是理性。卢梭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无机物是没有感觉的,动物是有感觉没有智慧的,只有人是既有感觉又有智慧的。更重要的是,人不会轻易屈服自然,不仅因为人有生而自由的天性,更重要的是人有理性而不仅仅只有感觉。感觉和理性是完全不同的,感觉只是对表象事物的感性认识,而理性则会对事物进行甄别、归类、分析、判断并识别,理性能使我们发现事物内在的联系。人一旦足够理智就能够自主判断,以自己的努力恰好的维护自己生存的权利,由此他才能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才能享受作为人的天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