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话的问题在于事实的定义权在谁手里。
如果你说的是你自己单独认定而对方并不同意的“事实”,那么你所说的对对方而言就谈不上事实,而是你自己关于事实的单方面观点。
于是这事的性质就转变成了“你根据自己对事实的单方面观点对对方发起攻击,并且还自封自己就是事实的最高判定者”。属于双重侵犯——一来侵犯了对方的尊严,二来侵犯了对方自己进行事实认定的基本人权——“替对方认定事实”,是只有父母对子女、老师对学生才享有的特权,一般人没有经过慎重授权是没这个资格的。
尤其是,这还在用惊讶的反问语气表达,等于在表达一种“你怎么居然不认我是你爹/妈/师父”的自认。
主要是个有基本人格尊严的人都不会容忍这个凌辱。
这跟这个“事实”你自认为有多显然无关,甚至和对方自己是否会在事后认同这是个事实都无关——因为你触怒对方的点在于“你越过了必要程序强夺对方的合理权利”。这就像你未经允许猜人家的银行密码,你猜没猜对跟你挨不挨打没有多大关系。
这里面勉强有一个例外——就是这个是对方自己刚主张过的事实,而且这个主张还没有过期,当前仍然有效——注意,每过一段时间,人是会改变对事实的观点的,这是很自然的,谈不上什么“不认账”——人又不是一块静态的硬盘,而是一个不断对外读写,对内不断自我更新的系统。如果有人查看你的某个文件,很惊讶“怎么跟我上次看的不一样”,你也会觉得ta很白目。
所以,即使对方自己主张过这个事实,你也不能想当然的认定能毫无问题的列举。
只有在同一上下文、在当前对话流中对方主张过的事实你可以直接拿来用。
这个“有效使用范围”,远比“也叫黑吗”这句话的使用范围狭窄,所以大部分这种话都会招来对方的恶感和愤怒,这其实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