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2月开始,对三类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调整
对于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及电子商务等业务活动的企业而言,2015版《目录》就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以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类业务的修订值得特别关注。这些调整针对行业内最新的技术发展及服务模式和形态作出,反映了电信监管部门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最新监管思路。
1. 信息服务业务范围扩大,分类进一步细化
行业内可能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规管的业务模式包括: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搜索引擎、SaaS、社交网站、博客、播客、微博、虚拟社区、聊天室、网络在线游戏、即时通信(文本、图片、音视频)、交互式语音服务、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终端病毒查杀、信息保护及垃圾拦截等。
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信息服务业务”的子类是以信息服务传输的基础通信网络类型为标准划分的。相应的,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被要求申办相应子类的信息服务业务运营牌照(如俗称的固网证、SP证和ICP证等)。然而,由于通信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各类网络通信方式的彼此融合,以通信网络传播媒介作为信息服务业务界定和划分依据的方式已不再适应行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的需要。
此外,2015版《目录》也为部分“云服务”的归类提供了指引。由于此类“云服务”的核心在于向用户提供部署在云端的各类信息、软件和应用程序,其有可能落入“信息服务业务”进行规管。而许多以在线方式运行的杀毒程序(如熊猫云杀毒等),可以使用户利用互联网从云端获得病毒查询删除等服务,其很可能归入“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的子类进行管理。
2. 新增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内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范围扩大
伴随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及协作的相关业务不断创新,产生了云计算中的PaaS服务(如Google的AppEngine等)。顺应此趋势变化,2015版《目录》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内容,意在涵盖PaaS的相关业务形态。此外,由于许多SaaS服务(如微软的Office Online等)旨在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使用户能够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获得在云端进行数据处理与存储、并综合协同利用互联网资源的服务,因而也有可能作为“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进行管理。基于信息安全管理等诸多因素的考量,2015版《目录》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 界定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此外,由于云计算中IaaS服务(如Amazon 的Elastic Compute Cloud等)的核心在于使用户通过互联网获得部署在云端的、通常为虚拟的数据库系统、服务器设备、存储空间、通信线路及出口带宽等的租赁及其它运维服务,相关服务将很可能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进行管理。
基于以上,在2015版《目录》生效后,提供PaaS及IaaS服务的云服务商很可能被要求获得运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业务许可。
3.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范围扩大
2015版《目录》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关于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中三个子类别(即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的描述或定义进行了删除。
我们理解,上述调整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形态日益多元化,物联网业务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的市场情况。删除具体子类的描述或定义,将有助于电信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领域新产生的业态进行及时必要的规范,并为国内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