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的基本形式:一家企业可以运用以下三种基本法律程序,即: (1)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2)收购股票;(3)收购资产。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统称为兼并。
吸收合并( m e rg e r )是指一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保持其名称和身份,并且收购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吸收合并的目标企业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经营实体而存在。
新设合并( c o n s o l i d a t i o n )除了会产生一个全新的企业之外,其他方面都与吸收合并相同。合并是指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终止以法人形式存在,共同组织一家新的企业。合并中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区分并不重要。但是,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适用法则基本是相同的。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方式,收购都会导致双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联合。
例3 0 - 1:假设A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兼并 B企业,B企业的股东可以以2股本企业的股票转换 1股A企业的股票。从法律的角度看,A企业股东并未受到兼并的直接影响;但是 B企业的股票是要终止存在的。而在新设合并方式下, A、B两企业的股东可能都要用各自的股票转换新设企业(如 C企业)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未上市公司,较多以吸收合并方式,未上市公司以自己的资产换上市公司的股权,并且签订相关对赌协议。
使用吸收合并方式并购一个企业存在如下优缺点:
(1) 兼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相应地,兼并成本会比其他方式下的收购成本小。在兼并中没有必要将每一项单独的资产的所有权由目标企业过户到兼并企业。
(2) 兼并必须得到各企业股东赞成票方获批准 。一般的做法是必须得到拥有三分之二股票的股东的赞成票。另外,目标企业的股东享有评价权,也就是说,他们可以要求兼并企业以公允价值购买持有的股票。这样双方经常难以达成意见一致的公允价值,从而导致高昂的诉讼程序。
收购股票
收购的另一个方式是用现金、股票或其他证券购买目标企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收购开始时通常是一家企业管理层向另一家企业管理层私下发出要约,但有时该要约直接发向目标企业的股东,这可以通过发盘收购实现。发盘收购(tender off e r )就是购买目标企业股票的公开要约由一家企业直接面向另一家企业的股东。该要约可以通过报纸广告等公告方式进行通知。有时也会用到普通邮寄方式,但由于这要求知道在册股东的姓名和地址,通常而言这些资料无法得到,所以这种方式难以采用。
在选择收购股票方式抑或兼并方式所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1) 股票收购方式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不需要进行投票。如果目标企业股东不愿意接受该要约,他们有权拒绝而不出售股票。
(2) 在收购股票方式下,采用发盘收购就可以直接与目标企业股东打交道,而绕过管理层和董事。
(3) 股票收购经常是非善意的。因为目标企业的管理层通常会积极地阻碍收购的发生,故而收购常会选择避开他们,而且由于阻碍,收购成本经常会高于兼并成本。
(4) 在发盘收购中,由于总有一小部分股东坚持不出让股票,故而目标企业总是无法完全被吸收进来。
(5) 若要求完全地吸收则需兼并,有许多收购股票方式后来都以兼并方式告终。
并购活动要求企业了解复杂的税务和会计规则。它们可能是应税交易,也可能是免税交易。在应税交易中,每位出售股票的股东必须就其资本利得纳税,如果兼并企业选择加计资产价值,则必须缴纳因此增加的税金。但是出于纳税目的,兼并企业通常并不加计资产价值。在免税交易中出售股票的股东不必缴税。
进行并购的会计处理,必须选择是采用购买会计法还是权益集合法,但这种选择并不影响联合企业的税后现金流量。不过大多数财务经理都偏好权益集合法,因为此法下联合企业的净收益较现金购买法下的要高。
并购的协同效益是指联合企业的价值( VA B)减去两个企业各自的价值(VA和VB)之和的差额,或表示为:
从为抵御收购而采取的防御策略中,产生了理财学上的一些最多彩的新词: “毒丸计划” 、“金保护伞” 、 “皇冠宝石”和“绿色邮件”都是用来描述形形色色的反接管策略的。
关于并购的经验研究范围极其广泛。基本的讨论是,平均而言,被兼并企业的股东赚了一大笔,而兼并企业的股东没赚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