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易某1的按摩店内,要易某1给其买啤酒和卤菜,易某1给张某买了后离开店面回自己住所。后张某又打电话要易某1给其买炒粉,易某1不愿意再去。被告人张某遂点燃店内按摩床上的被子,并拍摄起火视频发给易某1。周边群众发现起火即将火扑灭。案发后,易某1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XX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王某、叶某、易某2、吴某的证言,证人黄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易某1的陈述,XX机关的提取笔录及提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放火视频截图及放火视频,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其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PS: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法律你我他,法治靠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