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昨日本公号发了《单位犯罪认定疑难问题梳理》一文,从单位意志和单位利益两方面论述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但未提及单位犯罪主体身份的相关疑难问题,如单位内设部门、村委会等等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本文通过梳理两高的相关意见,论证单位的内设机构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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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节选)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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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6]高检研发8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请示》(陕检研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此复
2006年9月12日
最高院著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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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3页。(节选)
《单位犯罪案件解释》规定的“机关”,既可以是机关法人,也可以是机关的内设部门,如庭、处、室等。“团体”主要是指社会团体,即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既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也包括参加中国人民政治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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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清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节选)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刑法》分则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案件,既不是以单位名义,也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名义实施,违法所得亦归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常令司法实务部门感到困惑: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有些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独立财产,对其判处罚金实际上不可能执行;如果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由于这种犯罪行为毕竟不是个人行为,犯罪所得亦不归个人所有,完全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纪要>明确:“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鄯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其理由是:
第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是《刑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依据。
《刑法》采用单位犯罪而不是法人犯罪这一概念,从立法上肯定了不能将单位犯罪理解为法人犯罪。单位的范围应大于法人,除了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等法人组织外,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如商业银行的分行、大学中的院(系)、国家机关中的处室等非法人组织,也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单位。
第二,能否执行罚金,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虽然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
财产、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接影响到罚金刑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罚金刑的数额,但这是刑罚的执行问题,不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认定单位犯罪的依据。
第三,对于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案件,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也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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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377号案例: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节选)
从参与主体看,人事科的所有人都参与了而且都是以科里名义平均分发,应视为单位集体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精神,大悟县教育局人事科属于国家机关内设机构,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