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与野蛮相对,野蛮并不仅仅代表着暴力和奴役,其实大规模的暴力和奴役恰恰是文明的成果,野蛮的真正含义是个体性的膨胀和整体性的衰弱,人们都以能由着自己的性子做事为荣,以能用自己的体力抗拒他人行事为乐,丝毫不顾忌别人的评价和感受,不在乎自己的行为对周围同伴们的影响,只以追求个人意志的最大化显示为满足。野蛮就是野性蛮干的意思,野性表示他们只在意单个个体,蛮干则表现出他们的高傲和少智。自我意识膨胀是野蛮的先天条件,没有彻底性的反思是野蛮的后天根源,行为无礼是野蛮的标志,不能进行大范围精确统一的行动调度是野蛮群体的最大弱点。野性就是所谓“追求自由的本性”,也是文明所要驯化的东西。文明是对野性的驯化,注定是对自由的约束,驯化和约束不是为了消灭野性及自由,生命的个体本性也不可能被消灭,文明的目标是对野性进行控制或压制,以便让人从野兽般的天然习性中摆脱出来,从个体性的冲突和矛盾中摆脱出来,从无休止的欲望和争执中摆脱出来,使人能够按照智慧的指引行事,更好地使用自身的力量。必须承认,“更好地使用自身的力量”有时意味着更大规模的争斗和更加黑暗的阴谋。选择文明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对更大的力量进行更有效的控制,以获得相对安宁和有保障的生活。
人不是天生野蛮的,也不是天生文明的,我们不知道人的本性究竟是更倾向于哪一方面,但我们知道自然的造化是更倾向于野蛮的。文明是对多数个体的统一控制,适合于集力干大事;野蛮是个体性的充分发挥,适合自由地施展拳脚。自然倾向于野蛮,所以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以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以增有余。”客观事实是每个人都有一份专属自己支配的力量,自然平均,可人总觉得自己的力量不够用,哪怕别人的力量实际没有自己的大,也会想要把他人的力量集中到自己手里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这就是原始时期人们相互关系的真实写照,野蛮在自然界先于文明出现,所以人的野性在早期体现得淋漓尽致。
原始时期的契约和交易只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现:甲在体格上比乙和丙都要健壮有力,乙和丙都打不过甲,一般都要寻求甲的保护,甲也乐得在有事时能多两个帮手,但好处通常都归甲所有,乙和丙实际上处在被甲奴役的地位上,却不敢反抗,因为没有甲他们是无力独自对抗野兽或其他像甲一样的人的,好歹他们跟甲已经非常熟悉了。乙有个物品是丙想要的,考虑到甲不允许他们之间发生争斗(作为三人集体的负责人,甲的社会性本能会告诉他内斗不利于集体活动),而且那物品是甲赏给乙的(甲是主人,有绝对的财物支配权),就算偷到手也会被甲责令归还。只在这时,也就是抢夺和偷窃的路子都被强力堵死的情况下,丙才会被迫试着与乙达成交易契约,否则抢掠和偷窃一定是那时人们首先考虑的选项,因为抢和偷无疑是最简单、最直接达到目的的行为,既不用担心交易请求被拒绝,更省去了需要防范对方借机索要过高报酬的忧虑。至于在甲消失之后,乙和丙两人之间是否能够一直保持良好的交易信用已经不重要了,因为这种交往模式在那个时候根本无法推广,顶多作为一种游戏般的事情在熟悉的人之间玩玩(人情交往)。甲、乙、丙三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当原始部落群中出现一个超级部落的时候,无数零星的小部落之间才会因为受到强力的节制而停止战争,被迫进行文明的近似契约式的交往。
可能有这种情况,就是早期节制零星小部落的超级部落后来因某种原因衰败了,但为了延续自己部落的统治地位,他们开始编出一些神乎其神的虚幻故事,对那些受他们节制的小部落进行精神控制。最终随着超级部落的彻底衰败,那些小部落虽然已经摆脱了受节制的状态,但习惯成自然,他们在意识深处不自觉地接受了那种非野性的交往方式,甚至为了宣示自己是旧的超级部落的地位继承者,开始继续编故事并且严格按照旧时规矩行事,终于在长期的自我节制中变成了第二代次生文明。我们不是那样的,自从炎帝和黄帝两大部落合并成超级部落以来,整个中原地区持续受到华夏一族的实际控制,直到夏王朝的建立,我们由部落联盟进入到了统一的王国时代。持续不断的实际控制使宗教式的精神统治没有了用武之地,反而使我们的理性反思早早地发展了起来,也使我们对文明的本质有着更深刻的理解——契约原本就是一种自由受到限制后的产物。或者,依你们的评判标准,缺乏契约精神的我们与其说更了解文明的本质,不如说只是更接近野蛮罢了。
关于“契约”,我们一般只是将其理解为某种书面承诺,遵守契约与信誉有关,但很难把它上升到精神的高度。一个人是否有着良好的信誉自古就是评价个人德行的重要方面,失信于人是很严重的罪过。只是,我们不会把诚实守信当成是社会文明的肇始。遵守契约是一种好的德行,这德行是由文明社会提倡的,却不是德行造就了文明,好的德行可以成就更高的社会文明程度,而文明社会本身却决不仅仅是单靠德行体系就能支撑得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