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正始五年秋正始六年,这将近一年间,大将军曹爽在皇帝曹芳的支持下,与麾下众僚齐心力革除着弊政。
河北冀州的大中正官多数已被罢免或限权。这也使得许多世族老臣的利益与权柄被严重触犯。
正始六年冬,十二月辛亥日。十五岁的皇帝曹芳颁布了一道政令:
诏已故司徒王朗所做《易传》,作为太学课考之教材,令学者得以课试。
这道政令看似平平无奇,可实际上正是曹芳对曹爽正在进行的改制一种肯定、鼓励与帮助。
以往的人才选定,都是以朝中元老或地方世族中正官所决定,而如今曹芳亲自制订了《易传》课考法,正是为了把国家的选举大权从这些世族手中夺回来。
客观的说,九品中正制在文帝曹丕时期,还是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比起东汉末年外戚、宦官卖官鬻爵,以及察举制只凭借“孝廉”选拔官员来说,无疑更为先进。
但是任何制度执行一段时间后,必然会发生变质,九品官人法也不例外。
明帝时,这种变质的弊端就已经有所体现了,因此明帝曹叡采纳了故司徒董昭的建议,立郎吏课试法:“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罢退之。”
他还曾诏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并将这七十二条交付百官议论,只可惜没有议出结果,这七十二条都官课考法最终未能实行。
而如今,曹芳的《易传》课考法,正是对当年明帝都官课考法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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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州,长安城,征西将军行辕。
这一年间,夏侯玄虽然远在长安,没有亲身参与大将军曹爽的改制,但他却也忙的不可开交。
六年春,二月间,雍州南境的南安郡发生了一场地震,灾民甚众,再加上南面蜀将姜维督率的蜀虏正蠢蠢欲动,因此夏侯玄不仅需要一面赈灾、安抚灾民,控制灾情疫情,同时还得安排雍州南境的防御部署,忙的焦头烂额。
不仅如此,夏侯玄在百忙之中,依旧关注着朝中改制诸事宜,关于裁撤中正官权力一事,正在按照计划正常的进行;撤郡一事由于会遭到数以百计的中层郡守官僚的反对,因而不可操之过急,还需从长计议。
夏侯玄这一年来最为关注的一项改制,是何晏提出的恢复肉刑一事。
肉刑自古有之,包括黥、劓、刖、宫、大辟这五刑,以及其它侵刻肌肤、残害人体的刑罚。
肉刑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复仇思想。至夏商周三代已成为国家常刑,有三典五刑之说,秦及汉初相沿不改。
汉文帝在位期间,先后废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斩左右趾和宫,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后,肉刑在国家法律中基本停用。
此次刑制改革起源于这样一件事。
当时藩国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法,按律要被处以肉刑,他的小女儿缇萦便陪同父亲到了京城长安,向文帝上书,说自己愿意去做官奴,以赎父亲的肉刑之罚。
汉文帝很感动,于是就有了废除肉刑的想法,他让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商议,最终将墨刑、劓刑和斩左、右趾、宫改成了笞刑和死刑。
本朝自太祖以来,虽屡有恢复肉刑的议论,但始终没有议出结果。
虽然此政被称之为“千古之仁政”,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笞刑数量很多,有的三百,有的五百,结果很多人受了鞭笞之刑便丧了命。
因此有些士大夫批评说,虽然名义上减轻了刑罚,结果反而却杀人更多,虽然汉景帝即位后,继续刑制改革,两次颁布诏书,将笞刑数量大幅度减少,但此弊端仍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这也就是后世君主为何要考虑恢复肉刑的原因。
到了汉末,大魏代汉以来,就先后有过四次复肉刑之议。
第一次,是在建安十八年,当时魏国刚刚成为汉的新藩国,时任魏王的太祖曹操便下令让众人评议此事。
太祖对钟繇、陈群所说恢复肉刑的想法十分看好,但由于当时反对者颇多,加上太祖觉得当时天下未定,军事未罢,更难以自己一个藩国的法令更改整个汉朝之制,于是便将此事搁置了下来。
第二次商议此事,是在文帝曹丕黄初元年,当时主管刑狱的钟繇再次大力倡议恢复肉刑,正反双方辩论未定,吴蜀便已来犯,因而此事再次被搁置。
明帝曹叡太和年间,进行了第三次商议,此次依然为钟繇所倡议。
此次朝议十分激烈,钟繇认为,那些原本犯了肉刑之人,不应该处以死刑,应当还是照肉刑处理。并提出这样可以达到“岁生三千人”的效果,也就是国中每年都可以多存活三千人。
王朗却以为,这种做法虽有轻刑之实,却难免酷烈之名,实施起来在固然有“起偃为竖,化尸为人”之效,但将导致吴、蜀谣言四起,恐怕政策尚未施行下去,百姓便先开始恐慌,向吴蜀流窜。
当时参与此朝会的,足足有议者百余人,大部分的让都同意王朗的看法,不主张恢复肉刑。
曹叡觉得王朗说的有理,再加上朝中阻力太大,且吴蜀未平,最终还是没有施行此事。
而如今,曹爽开始改制,何晏又重新提出这条陈年旧议,由于事关重大,自然不得不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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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侯玄在考虑,恢复肉刑一事应不应当被采纳。
当此乱世,恢复此以伤代死之法,固然会让国家人口增多,但这肉刑一旦恢复,虽然暂时有利于国力,但后世呢?
一旦大魏后世君主得以一统天下,届时天下大治,却又再到哪里去寻找汉文帝那般仁君贤主?
此等残忍肉刑,今日一旦被恢复,日后再想要废除,可就难了。
夏侯玄思虑已定,立即取出笔墨纸砚,提笔悬腕,写了一封反对恢复肉刑一制的论疏文章:
『以下几篇长文读者理解起来可能有些困难,因此不必细究,此处只是为了小说历史效果而添加。』
“夫天地之性,人物之道,岂自然当有犯何!荀、班论曰:‘治则刑重,乱则刑轻。’又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夫死刑者,杀妖逆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如云死刑过制,生刑易犯,罪次于古当生今独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死者皆复古刑,斯罔之于死,则陷之肉刑矣。舍死折骸,又何辜也?犹称以满堂而聚饮,有一人向隅而泣者,则一堂为之不乐。此亦愿理其平,而必以肉刑施之,是仁于当杀,而忍于断割;惧于易犯,而安于为虐。哀泣奚由而息?堂上焉得泰邪?仲尼曰:‘既富且教。’又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何用断截乎下愚不移,以恶自终?所谓翦妖也,若饥寒流沟壑,虽大辟不能制也,而况肉刑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终无益矣。”
夏侯玄写完论疏,便差人送去了洛阳大将军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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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羲等人看了夏侯玄论疏后,十分赞成夏侯玄的观点,可是何晏、李胜等人还是没有被说服,因此李胜又以一篇论疏回复了夏侯玄,诉说恢复肉刑的好处:
“肉刑之作,乃自上古。书载‘五刑有服’,又曰‘天討有罪,而五刑五用哉’。割劓之属也。周官之制,亦著五刑。历三代,经至治,周公行之,孔子不议也。今诸议者惟以断截为虐,岂不轻於死亡邪?君云‘妖逆是翦,以除大灾’,此明治世之不能去就矣。夫杀之于刑,皆非天地自然之理,不得已而用之也。伤人者不改,则刖劓何以改之?何为疾其不改,便当陷之於死地乎?妖逆者惩之而已,岂必除之邪?刑一人而戒千万人,何取一人之能改哉!盗断其足,淫而宫之,虽欲不改,复安所施。而全其命,惩其心,何伤於大德?今有弱子,罪当大辟,问其慈父,必请其肉刑代之矣。慈父犹施之於弱子,况君加之百姓哉!且蝮蛇螫手,则壮士断其腕;系蹄在足,则猛兽绝其蹯:扶元反。可毁支而全生者也。夫一人哀泣,一堂为之不乐,此言杀戮,谓之不当也,何事於肉刑之间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当此时也,长城之役死者相继,六经之儒填穴满坑,何恤於鼻之好丑乎?此吾子故犹哀刑而不悼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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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侯玄看了李胜的回复,摇了摇头,心想,看来李胜等人还是不明白恢复肉刑的害处,立场不变的他又挥毫写了篇论疏,遣人送去了洛阳:
“圣贤之治也。能使民迁善而自新。故《易》曰:‘小惩而大戒。’陷夫死者,不戒者也。能惩戒则无刻截,刻截则不得反善。暴之取死,此自然也。伤人不改,纵暴滋多,杀之可也。伤人而能改悔,则岂须肉刑而后止哉!杀人以除暴,自然理也。断截之政,末俗之所云耳。孔少府曰:‘杀人无所,斫人有小疮。’故刖趾不可以报尸,而髡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罚已重,不厌众心也。”
就这样,两人来回往返共写了十六份论疏,可终究谁也没能说服谁。
曹羲见两人难分难解,心想,此议论不仅是政见之争,恐怕其文章也会流传后世,对后世治政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思虑及此,他觉得自己作为文人,理应为夏侯玄臂助,因此,他也写了这样一篇奏疏来支持夏侯玄反对肉刑的意见:
“夫言肉刑之济治者,荀卿所唱,班固所述。隆其趣,则曰像天地为之惟明;察其用,则曰死刑重而生刑轻。其所驰骋,极于此矣。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固未达夫用刑之本矣。夫死刑者,不唯杀人,妖逆是除,天地之道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且伤人杀人,皆非人性之自然也,必有由然者也。夫有由而然者,激之则淫,敦之则一,激之也者,动其利路,敦之也者,笃其质朴,故在上者,议兹本要,不营奇思,行之以简,守之以静。大则其隆足以牟天地,中则其理可以厚民萌,下则刑罚可以无残虐。民静理则其化为恶之尤者,众之所弃。众之所弃,则无改之验著矣。夫死之可以有生,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暴刑所加,虽云惩慢之由兴,有使之然,谓之宜生,生之可也。舍死折骸,又何辜耶?犹称以满堂而饮,有向隅哀泣,则一堂为之不荣。在上者洗濯其心,静而民足,各得其性。何惧乎奸之不胜,乃欲断截防转而入死乎?”
不久,丁谧等人也参与到了这场文书辩论中,大家来往以书信辩论,可是最终夏侯玄、曹羲等人既没有说服李胜、丁谧等人,对方也没能够说服曹夏二人。
大将军曹爽见此事难以推行,于是便将复肉刑之事再次搁置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