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近代西方相比,中华传统帝国的统治秩序具有鲜明的“国家(王朝)主义”而不是“家族主义”特征。如果说中古欧洲是宗族社会的话,古代中国则是个“编户齐民”社会。在历史上,郡县立而宗法“封建”废,“三长”兴而“宗主督护”亡,这类事情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构成了奇特的互补。当然,在“儒表法里”体制下统治者宣扬宗法礼教并不完全是为了骗入心人而自己根本不信。但礼教的真正意义在于反对“个人主义”而不在于反对“国家主义”。专制国家对宗族组织的支持是为了抑制臣民个体权利,而不是想扩张“族权”,更不是支持宗族自治。朝廷对宗族文化的赞赏是为了压抑臣民的个性,而不是真要培养族群的自我认同。因此我们切不可对统治者提倡“大家族主义”的言词过于当真。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明太祖常称之。马皇后从旁惎之曰:以此众叛,何事不成?上惧然,因招其家长至,将以事诛之。
《汉书·尹赏传》所谓“乡里少吏”;“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皆属之。它的择人标准,据史载有了“强谨”“皆次”“德望”“年长”等项。所谓“强谨”,即能办事(强)承上意(谨)即可为吏,而不必求民间的道德形象,像刘邦这样乡里视为无赖”的人绝谈不上德高望重,却可以当亭长,就是典型之例。“皆次”就是论财力,以便能应付职役。显然这两项标准都是从国家而不是从社区考虑的。至于“德望”与“年长”的确有些“伦理自治”的味道,但其权威也必须由上面来确认。
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往往都被理解为“跑马占圈”式的恶霸行径。及至知道那其实是突破当时的村社习惯而实行“自由”择佃—赶走原来的佃户而把土地租给能出更高租金的外来牧羊业者。咱中国自古不就如此的吗?不仅把土地出租给外村人,就是卖给了外村人,在传统中国农村不也司空见惯吗?何以英国““地主”只是把土地租给(还不是卖给)外村人便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应?
研究者往往把家族本位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以之与西方的“个人本位文化””相比较。这种看法在近代中国家族兴盛和西方个性解放的背景下或许不无道理,然而搬用到历史上却远非都是适宜的。我们且不说欧洲中世纪,那时宗族血亲关系与封主一封臣间的政治依附关系构成互为表里的两种基本人际纽带,而且前者的重要性达到如此程度,以致“除了由血缘纽带联结的人际关系外,不存在真正的朋友关系”;那时西欧的宗族械斗、宗族仇杀、经济上的宗族公产及宗族对个人产权的干预与限制、族权对宗族成员的束缚与庇护,乃至数代同堂共炊合食的大家庭之常见,都很难说亚于古代中国。尽管非血缘性的村社、教区与封主一封臣依附纽带更多地被今人提到,但这些非血缘纽带在社会关系中对血缘共同体的优势是否比中国的专制国家统辖“编户齐民”的能力在社会关系中对宗族纽带的优势更大,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正因为如此,当代许多欧洲学者都把中世纪欧洲向近代欧洲的演变,称为“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就像我们形容中国“传统社会”的所谓“西化”一样。
如所周知,近代公民社会的许多权利规范都是从它起源的的。只是到帝国晚期,罗马父权与家长制家族的法律地位才趋于崩溃。君士坦丁大帝时期的家庭与婚姻法改革使无夫权婚姻基本取代了有夫权婚姻,并使家属逐渐摆脱家长的控制而取得自权人的地位,民法权利包括财产权的主体也渐从家长泛及于每一自由人个体。到了拜占庭时代,宗族纽带已经解体到这种程度:甚至连包含家族名称的拉丁式姓名也已被废弃,在8世纪前后被不含家族名的希腊式姓名逐渐取代了。
从北魏废宗主督护而立三长始直到唐宋帝国复兴,中国出现了儒表法里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大共同体一元化传统,此一传统基本延续到明清。
“儒表法里”即在表面上承认多元共同体权威(同等尊崇皇权、族权、、父权、绅权等等)而实际上独尊一元化的大共同体,讲的是性善论,信的是性恶论,口头的伦理中心主义,实际的权力中心主义,表面上是吏的儒化,而实质上是儒的吏化。在社会组织上,则是表面上崇尚大家族而实际效果类似“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由隋至宋臻于完善的科举制是这一时期“儒表法里”的一大制度创新。其实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有点贵族政治色彩的、由道德偶像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之制-——明儒黄宗羲正是主张用这类制度取代科举的。科场的严密防范以人性恶为前提,而识者已指出:设计巧妙的八股程式与其说是道德考试不如说是智力测验。唐太宗的名言“天下英雄(不是天下贤良!)入吾毂中”,更说明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大一统国家通过“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的法家原则。把能人(而非贤人)垄断于掌握之中,它与一以耕战之功利择吏的秦法主要是所测之能不同而已。实际上由察举、门阀之制向科考之制的演变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由周之世卿世禄到秦之军功爵制度的一种复制。儒家贵族政治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
法家政策的另一面是反宗法、抑族权、消解小共同体,使专制皇权能直接延伸到臣民个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团体之阻隔。因此法家在理论上崇奉性恶论,黜亲情而尚权势。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上“容隐”,不一而足。
梁漱溟对北方传统农村缺乏“小共同体”认同和村社组织深有感触。他说:“中国人切己的便是身家,远大的便是天下了。小起来甚小,大起来甚大......。西洋人不然。他们小不至身家,大不至天下,得乎其中,有一适当范围,正好培养团体生活舌”。的确如此,像传统欧洲那样的村社、采邑、教区、行会和家族在中国传统中是缺少的。
与前近代西方相比,中华传统帝国的统治秩序具有鲜明的“国家(王朝)主义”而不是“家族主义”特征。如果说中古欧洲是宗族社会(lineage society)的话,古代中国则是个“编户齐民”社会。在历史上,郡县立而宗法“封建”废,“三长”兴而“宗主长督护”亡,这类事情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构成了奇特的互补。当然,在“儒表法里”体制下统治者宣扬宗法礼教并不完全是为了骗使人而自己根本不信。但礼教的真正意义在子反“个人主义”而不在于反“国家主义”。专制国家对宗族组织的支持是为了抑制臣民个体权利,而不是想扩张“族权”,更不是支持宗族自治。朝廷对宗族文化的赞赏是为了压抑臣民的个性,而不是真要培养族群的自我认同。因此我们切不可对统治者提倡“大家族主义”的言词过于当真。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明太祖常称之。马皇后从旁基之曰:以此众叛,何事不成??_上惧然,因招其家长至,将以事诛之”。
在清代,乾隆年间的江西官府曾经有“毁祠追谱”之举,以图压制民间宗族势力。而广东巡抚还提出由朝廷对大族的族产实行强制私有化,以削弱宗族公社的经济力量。乾隆不仅对此表示同意,还旨令在全国各地推行,要求对那些“自恃祠产丰厚”而尾大不掉的强宗巨族进行打击,把各该族祠产业清查后分给族人。乾隆帝还在给《四库全书》馆臣的“圣谕”中明确规定:“民间无用之族谱”不得收入。
事实上,历代统治者不管口头上怎么讲,实际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远超过四维八德。而法家传统是极端反宗族的,它强调以专制国家本位消除家族本位,建立不经任何阻隔而直达于每个国民个人的君主极权统治。它主张以皇权(以及完全附属于皇权的吏权)彻底剥夺每个国民的个人权利,并且绝不允许家族、村社或领主截留这些权利而形成隔在皇权与国民个人之间的自治社区。换句话说,它不仅容不得公民个人权利,也容不得小共同体的权利。儒家的“家一国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只对于皇帝一家是真实的:它只意味着皇帝“万世一系”的家天下,而不支持别的“世系”存在。在清代,乾隆年间的江西官府曾经有“毁祠追谱”之举,以图压制民间宗族势力。而广东巡抚还提出由朝廷对大族的族产实行强制私有化,以削弱宗族公社的经济力量。乾隆不仅对此表示同意,还旨令在全国各地推行,要求对那些“自恃祠产丰厚”而尾大不掉的强宗巨族进行打击,把各该族祠产业清查后分给族人。乾隆帝还在给《四库全书》馆臣的“圣谕”中明确规定:“民间无用之族谱”不得收入《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