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员工辞职、辞退、离职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1.3本制度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1.4本制度所称“离职”是指员工因辞职、辞退、合同到期、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开公司及工作岗位。

1.5员工离职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员工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2、辞职

2.1辞职程序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辞职报告,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附件1)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综合部审核。

(2)综合部呈总经理审批,并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3)员工接到通知后,及时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填写《离职移交清单》,所在部门在《离职移交清单》上签字后到综合部和财务部办理其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2员工申请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1)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工龄在3年及以上的,需提前60个工作日)。

2.3辞职者在书面辞职报告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3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2.4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离职手续办理者,公司自到期日起停止其一切经济待遇,并要求其继续完成离职手续办理,但如超过工作期限仍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者,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3、辞退

3.1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部门负责人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或实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新录用员工被证明在应聘时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3)新录用员工在公司组织的各种业务考试、考核中累计三次不合格者。

(4)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不接受培训或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6)工作责任心不强,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7)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8)因公司业务缩紧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3.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1)连续旷工或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酬金者。

(5)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违抗命令,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7)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公司经营秩序者。

(8)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鉴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9)有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财物及文件资料等行为,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10)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11)擅自离职为其它公司工作者。

(12)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3)泄露业务商业秘密,情节严重者。

(14)为个人利益虚报工单、冒领各项费用者。

(15)严重损毁公司形象,影响恶劣者。

(1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3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1)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3.5公司依第3.2条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知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3.6辞退程序

(1)辞退员工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司综合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予以辞退,并由综合部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2)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到综合部索取《离职移交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3)所在部门在《离职移交清单》上签字后到综合部和财务部办理其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7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3.8员工对公司予以辞退(开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在有关部门未做出裁定结果前,仍按公司决定执行。

3.9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报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离职规定

公司或员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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