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部分银行账户或者借款未予函证
1.未函证部分银行账户,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不函证的理由,或者记录的不函证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 符。
2.未函证部分当期注销的账户,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查验销户证明等审计程序。
对于询函证的控制需进一步加强
部分项目存在对非零余额账户发函而银行未回函的情况,会计师仅以检查对账单作为替代程序,未分析未回函银行账户的性质,确定是否采取再次函证等跟进措施。
未调查回函中的不符或者特别事项
1.银行回函金额与发函金额不符,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调查不符事项。
2.银行在回函不符事项中说明发函中存在遗漏账户(金额较小、零余额或当期注销账户),会计师未实施审 计程序调查不符事项,或者仅采取了询问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不充分。
3.未跟进银行回函中的特别事项说明。有的项目银行函证回函中说明有银行账户存在受限,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对受限情况进行说明;有的项目银行回函中说明对于部分待核查账户不予函证,会计师对其中个别不予函证的账户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未对回函存疑事项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个别项目银行询证函回函邮寄至被审计单位而不是 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回函的可靠性存在疑虑的事项,会计师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