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作为房地产公司的一个前工作人员,见过太多的购房者,见过太多的维权者,大多数情况是对公司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但是购房者全额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情况,还是第一次遇见,估计也是最后一次遇见吧。
2014年前后,某市的房地产市场不温不火,公司住宅项目销售业绩平平,销售部门为了冲销售业绩,策划进行了一个0首付(首付分期)购房活动,也就是购房者购房时候不用支付首付款,首付款由开发商或者合作的第三方公司代为支付,购房者在1-2年时间内将首付款还上即可。在这个营销活动刺激下,很多本来首付不够的人都加入了这个市场,销售业绩突飞猛进,但这种模式的最大隐患在于,部分首付分期客户后期很难将首付款还上,造成遗留问题。
主人公A先生就是在此背景下参与了此次0首付购房活动,但后来由于A做生意赔钱了,没有办法将首付还上,甚至月供都有些吃力,于是A先生到公司说明情况并申请退房,公司表示同意退房,但是要求按照参加0首付活动时候签订的借款合同,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共计3万多元,其实要求支付违约金只是公司流程的一个要求,通常客户不会支付公司也可以接受,但A先生竟然答应实际支付了!豪爽,真男人!解除合同时候去公证处公证的费用您也应该承担了,A先生依然豪爽的答应了,支付了!
02
脑子是个好东西,希望您也有!A先生的生意失败,确实是有原因的。
没错,从法律上讲,A先生的确是违约,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但违约就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吗,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什么不可以谈判的?
稍微有一点权利意识,其实都应该想到以下问题:1,公司有没有责任?毫无疑问,0首付活动是违反房产销售规定及金融政策的,严格来说,甚至有骗贷的嫌疑,双方都有过错,违约金就应该协商减免;2,违约金约定的过高,按照法院的审判实践,购房者不可能按照这个金额支付;3,A先生在没有资金还钱时,及时与公司沟通并主动要求退房,而与其同一批次的其他近20名购房者则是“耍无赖”的方式不断拖着,甚至有人被告之法院依然拒不到庭(竟然被法院判决不解除合同),公司反而没有办法,对于积极善意解决问题的购房者是不是应该予以鼓励?
03
这个世界没有救世主,只有自我的不断救赎与改变。A先生作为一名成年人,作为市场经济下的应该主体,难道不能咨询一下身边的人,难道就不能咨询一下律师,这么多免费法律咨询资源,拿起电话咨询一下,或许就会有不同的思路。
当时我都看不过去了,真想打个电话把这个A先生大骂一通,给他提个醒,但作为公司一名员工,职业素养要求我不能那样做,我也没有这个义务去帮助他,也许,适当的教训才能让人有更多的成长吧。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A先生退房后不到半年,房价从A先生购买时候的近8000元涨到了15000元,而那些拒不还款甚至断供的购房者,反而成为这一波涨幅的受益者。
这个世界就是如此残酷,没有对错,但学习是自己的,改变也是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