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一句话,就是“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你可能不知道,法律上的实事,并不是我们日常所谓的“客观事实”和所谓的“真相”。
在真实的司法过程中,事实的发现与描述是案件审判的前提。裁判者必须首先搞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才能根据法律进行处理。然而,法律中的事实和我们普通人眼里的“真相”有很大的不同。
在普通人眼里,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静待人们去发现。法律要实现公平正义,首要任务就是找到事实真相。
但对于法律人来说,事实并不是关于真相的客观描述,而是对于事件的一种解释。既然是解释,就不是绝对客观的,所以法律人要找到的其实只是“法律上的事实”。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呢?因为发现客观事实真的太难了。
比如,确定强奸罪是否成立的时候,被害人当时到底是否自愿,这个事实有时候就很难确定。在杀人犯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案件中,确定杀人的时候是否发作了,也是极为棘手的问题。毕竟头脑中的状态和想法只有当事人本人才清楚,甚至有时候连当事人本人都不清楚。
抛开疑难杂案,即便是最简单的日常事件也会让人感受到发现事实的难度。
我们做一个思想实验。一天,张三说李四打伤了他,证据是自己身体上有很明显的伤痕。这是事实吗?张三身上有伤,确实是事实,但这并不能证明伤痕就是李四造成的。
张三接着说:“我有证人,我同事看见李四打我了,这总能证明了吧?”然而,有证人证言就能证明李四打人了吗?也不一定。
李四马上反驳:“这个证人不仅是张三的同事,也是张三的好朋友,他的证词不能算数。”你看,有了证人证言也不一定会被采用。
于是,张三又找来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李四的确打了他。录像资料铁证如山地摆在那儿,这总是事实了吧?
但是李四立即提出疑问:“录像有可能是伪造的。因为现在有一种叫作‘深伪’的技术,可以替换视频中的人脸。”
随着新信息的不断出现,事实就会变得越来越复杂。整件事已经从讨论“李四有没有打人”这个物理事实,变成了“视频有没有经过技术处理”这样的专业问题。这个时候,李四就需要提请专家进行鉴定。
我们会发现,争议可以继续往下增加变量。如果张三不服气,他还可以质疑李四请的专家的资格,甚至自己再找一位专家来鉴定。事情继续发展,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但究竟李四有没有打张三,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定论。
我们常说,法院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但在真实环境中,不同的人给出的事实完全不一样:有的刻意隐瞒,有的故意欺骗……法官不是当事人,也没有上帝视角,想要发现事实真是难上加难。更加难办的是,无论事实真相发现到何种程度,法官都得在特定时间内作出判决,而不能因为事实不清就不解决问题。
关于这一点,我国一位法官曾经做过一个形象的描述:“把打碎的镜子重新粘起来,跟原来的镜子不可能完全一样。”已经发生的案件没有办法再现和还原,而法律中的 “事实”,只能是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用证据粘起来、还原了的事实。至于真相本身,也许只有上帝才能知道。
如果你觉得上面的思想实验不够真实,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100多年前,英国发生了一个案子,甚至惊动了英国女王,这就是著名的“公海食人案”。1884年5月19日,一艘名为“木樨草号”的游船从英国南安普敦启程驶向大海。一个多月后,当行驶到南非好望角西北处时,海浪突然冲垮防浪挡板,“木樨草号”遭遇海难,很快沉没。
有四位船员逃到了唯一的救生艇上。海上的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船员们缺食少水。漂流的前两天,他们没有进食。第三天,他们饥渴难耐,打开了逃生时抓到的罐头分吃。第五天,他们抓了一只海龟,靠它和剩下的罐头勉强维持生命。之后八天,没有任何食物和淡水。第十六天,两名船员开始生病。第十九天,17岁的船员帕克深度昏迷。绝境之下,船长作出了艰难的决定,他建议抽签决定以某个人的死换取其他人的生存。但是,其中一名叫布鲁克斯的船员拒绝了,抽签的提议被否决。
接下来的一天,他们仍然看不到任何获救的希望,于是其中一名船员史蒂芬斯,在船长暗示下提出了牺牲帕克的建议。在做了祷告之后,史蒂芬斯按住昏迷的帕克,船长用小刀刺进帕克的喉部,结束了他的生命。随后,三人以帕克的肉和血为食,支撑了四天,最终幸运地被驶来的船只营救。
上岸后,幸存的三位船员被送往英国康沃尔郡的法尔茅斯市。他们坦诚地把事情经过告诉了海关官员。他们相信,杀人是在极端危急的状态下发生的,情有可原,不算谋杀,而且根据当时的海上惯例,这种情况的确可以宽大处理。但最终,海关官员还是把他们交给了政府,警察随即实施逮捕,检察官以谋杀罪提起了诉讼。这个案子在当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等到法庭审判时,发现事实的困难就完全暴露出来了。因为整个事件的亲历者,也就是唯一的证人,只有三名被告。如果他们三人都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沉默权,那么审判根本无法进行下去。当时的英国法律规定,一份供词只能适用于供述者本人,不能同时用在其他被告身上。所以,即便有一个人认罪了,他的供词也不能用来给其他人定罪。
那如何破局呢?受当时实际条件的迫使,检察官撤销了对布鲁克斯——也就是第一次拒绝杀死帕克的那位船员的指控,而且检察官还决定不提出任何不利于布鲁克斯的证据。于是,布鲁克斯从被告人变成了证人,来证明另外两名船员是蓄意杀人。
经过激烈的争论,法院最终宣判两位被告船员有罪,并处以死刑。后来,英国女王对他们进行了特赦,将刑期减至六个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有亲历者知道绝对事实,法庭在定罪的时候也会非常为难,因为法庭所认可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即便是“真相”,也无法用于定案。就像本案中,为了使得亲历者的证言符合法律要求,控方不得不选择放弃布鲁克斯,反而将他作为证人来获取证言。当唯一的证人就是被告时,被告一旦保持沉默,事实就更加无法认定。
“公海食人案”的情况已经很特殊了,还有更加特殊的情况:即便是铁证如山,仍有可能无法确定事实。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著名脱口秀演员周立波在美国的持枪涉毒案。2017年1月19日,美国长岛警方公布,周立波深夜开车蛇行,在长岛莱亭顿被警方拦截搜查。警方从车上搜出一级毒品可卡因和枪支,周立波当场被逮捕。
然而,在经历了11次开庭审理之后,法院最终宣判:控方对周立波所有指控的罪名都不成立。法院只是判他开车打手机违法,罚款150美元。
或许人们会非常不解:毒品和枪支是当场被搜查出来的,可是铁证如山的事实啊,为什么周立波还能逆天翻盘?原因就是他的律师辩护主张:警察在拦截周立波的车辆时,并没有根据法律程序出示搜查证,也没有证据表明周立波当时同意被搜查。这样一来,警察搜查获得的证据都被法庭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无法用于定罪。
可见,当案件中多了“警察没有出示搜查证”这个新的事实,之前铁一般的事实就会被动摇。在法律中,当一个新的事实和之前的事实相冲突,就有可能导致铁证也会“生锈”。法律人想要发现足以定案的事实,有些时候真是难于上青天。
在普通人看来,警察找到铁证或者破了案就是发现事实了,但在法律人眼中,这只是发现事实的开始,只有经过审判的一系列程序,才能够获得最终用来定案的法律事实,而这个法律事实也不是我们所谓的客观真相。
世界就是这么复杂,“真相”可能就是无法还原。但是, 我们的生活还要继续,社会秩序还要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