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我在呼铁局建工段工作,受单位派遣,和党委副书记去唐山搞过一次外调,挺涨见识的。
这次外调是核实单位里退休干部老王的连续工龄问题。老王的申请材料讲,他在1948年唐山刚解放就当了公安民警,又于1956年参加了铁路,应按连续工龄计算,享受老干部离休待遇。但在铁路的档案中,没有他当民警的履历,因此需要到唐山调查核实。
当时唐山大地震已经过去十几年,移址建起的新唐山道路宽阔,市容整洁,但街上行人显得稀少。
我们先到市公安局查档案。原以为经过大地震,公安局的档案可能不全了,没想到竟是保存完好,档案管理员自豪地说:“敌伪时期的档案也都在。”
那时的档案都是用黄色的纸张活字排版印出来的,字体如小楷,每册都装订得很厚。我和副书记埋头查阅了一天,也没找到有关老王的记载。于是,我们只得离开公安局,按老王提供的证明人住址,先后找到三名证明人。这三个证明人都是已离休的原公安干警,离休前职务最高的一位曾任过公安分局的局长。三个证明人口径一致,都信誓旦旦地证明老王确实当过派出所民警,但对老王从民警到铁路的间隔时间却含糊其辞,使人生疑。副书记决定再去查阅公安局档案,俩人又翻阅了一天,仍然一无所获。我就问副书记,老王是否有过别的名字?这一下提醒了副书记,临来唐山前他阅看过老王在铁路的档案,见过老王的曾用名。拨开了云雾,我很快就找到了有关老王的记载。档案显示,老王在某派出所任外勤民警期间,因作风问题于1952年某月某日调回分局另行分配工作。但档案对老王此后的去向再无下文。这样算来,老王1952年至1956年参加铁路,期间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空白,按规定两段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为确定老王调回分局后的去向,我们又去找那位当过分局长的证明人了解。副书记不想透露查阅档案的情况,就拐弯抹角地引导着话题。但证明人还是含糊其辞不做明确说明。我耐不住性子,就挑明了问:“档案记载老王1952年被调回分局另行分配工作,分配他干啥了?”
这个证明人没想到有此档案,“含糊”不下去了,竟自嘲地笑起来,就直言老王调回分局后是被开除了。这个证明人还不好意思地说,老王此前来过唐山,请他们几个到时给出个有利于离休的证明。
真相大白。回单位后,副书记让我写个调查报告。我就写了一个200多字的调查结果说明,副书记和我都签了名后交给了书记。书记对这次外调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