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部门
1. 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划分标准
(1)法律的调整对象与法律的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主要标准,一般来说,调整对象处于根本和首要地位。
(2)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二)法律体系
1. 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 特征
(1)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由本国制定实施的调整本国社会关系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学概念,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代称,专指中华文明史上形成的、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为目的的中国古代法律。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三,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第四,法律思维方式不同。大陆法系是演绎性思维;英美法系是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只要不说条文和规则一一对应,其它怎么说都可以。
七、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比如合同、遗嘱等。
2.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以法律规范为要素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三)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
1.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四种。
2.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2)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3)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相关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功能上互补→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利
总量上相等→不是一一对应
价值上主次→权利本位
八、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5)有效补救免责,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造成一定损害后,在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或应当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责任。
(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 刑事责任—刑事制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2. 民事责任—民事制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行政责任—行政制裁—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
4. 违宪责任—违宪制裁。
(1)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2)有违法行为不一定有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
(3)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4)有法律制裁一定有法律责任;
(5)违法行为人和责任承担者并不一定是同一主体。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的机关。
1.制裁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变更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2.立法审查人大只管本级常委会(改或撤)
3.特殊:全国人大撤销自治区的自治法规
4.常委会后面跟撤销,撤销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人大常委会
5.政府改变撤销下级政府与本级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