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当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其基本生活需要有所保障,能为其提供稳定的可靠来源。
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者无疑是一笔用工成本费用的支出,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需按照缴费总基数的19%缴纳,劳动者需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如嫩过降低相应的费用标准,则能适当的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5180号文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建议,要求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标准,减轻企业压力。
人社部通过人社建字【2018】5号文件答复,目前尚不具备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标准。降低养老保险律,需考虑到多方面因素,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连续上调14年,从04年的647元逐步调整至16年的2362元,基金支出额越来越大,如费率大幅度下调,将难以满足劳动者对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期待。
那么各位朋友,您觉得是否应当降低养老保险费用标准呢?对于人大的建议 及人社部的答复有何看法呢?如果您是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您会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呢?欢迎留言,说出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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