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的职责、人民警察义务
(1)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是指国家依法确定的人民警察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
(2)人民警察的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人民警察义务的特点
①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②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委任而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
③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任用关系。
3、人民警察义务的内容
(Ⅰ)公安机关职业道德义务。
①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③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④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Ⅱ)公安机关职业责任义务。
①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②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③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④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4、公安机关政治和社会责任
(Ⅰ)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
(Ⅱ)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Ⅲ)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5、公安机关职责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Ⅰ)职责泛化现象突出
(Ⅱ)行政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Ⅲ)非警务活动现象普遍
6、公安机关职责行使中问题的解决
(Ⅰ)澄清关于对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认识。
(Ⅱ)职责法定,为警察减负
(Ⅲ)构建社会联动机制
(Ⅳ)科学界定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Ⅴ)完善物质保障
7、警察权、公安机关权力
(1)警察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有关警察活动的一切权力,它是国家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狭义的警察权,是指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实行警务活动时享有的权力。
(2)公安机关权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可以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8、警察权的特点
广义警察权的特点是国家行使的命令、强制权。
(Ⅰ)警察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力,属于国家统治权的一种。
(Ⅱ)警察权的行使有它的特殊目的,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Ⅲ)警察权有很特殊的命令性、强制性,民众不得抗拒。
(Ⅳ)警察权的使用要求条件,必要时才使用。
9、警察权的性质
(Ⅰ)警察权具有政治性。
(Ⅱ)警察权具有行政性。
(Ⅲ)警察权具有司法性。
(Ⅳ)警察权具有军事性。
10、警察权行使的原则
(Ⅰ)公共原则
(Ⅱ)责任原则
(Ⅲ)平等原则
(Ⅳ)比例原则
(Ⅴ)目的原则
(Ⅵ)程序原则
(Ⅶ)直接原因原则
11、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Ⅰ)法定性
(Ⅱ)强制性
(Ⅲ)特许性
(Ⅳ)单向性
(Ⅴ)有限性
12、治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紧急状态处置、紧急排除权
(1)治安行政处罚权,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管理法规确定的义务或者危机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处罚。
(2)行政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警察强迫手段,以达到行为人旅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
(3)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4)紧急排除权,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13、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基本要求,简单而言就是合法、准确、及时、适度。
①合法。公安机关权利的行使不但要合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还要符合一些程序法的要求。
②准确。公安机关权利的形式必须要达到使用法律准确,执行法律规范。
③及时。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的要求就是及时,任何耽搁和延误都不符合及时的要求。
④适度。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要求是要适度,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要和违法犯罪的情势相适应,不可过大或过小。
14、公安机关权力的控制和监督
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控制监督系统由下列四个方面构成:
(1)思想控制。即以正确的思想指导执行权利的公安人员,使之达到最佳状态,能够自觉地自我控制。
(2)规范控制。即以政策、法律、制度、纪律、道德等社会规范调整行使权力的行为。
(3)组织控制。即公安机关的党委和行政首长以及有关组织加强对公安权力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以阻止的力量支持、配合、制约、监督权力的行使。
(4)群众监督。即依靠群众的力量对公安权力的行使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又称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