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大成基金副总经理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股权融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姚余栋出席某论坛时认为,股权众筹项目失败是大概率事件,需做好十个不准来防范风险。
没股权众筹就没创新型国家
姚余栋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到众筹平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认为下次《证券法》修改可能要到2030年,甚至逼近2035年,呼吁证券法修改应为之留下空间。
姚余栋指出,目前大约有五千万的中小微企业,500万的创业型中小微企业仅靠PE是不够的,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可以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我们说互联网股权融资或者股权众筹对创新型国家很重要,没有股权众筹就没有创新型国家。到时候将近500万的创新型企业到哪儿融资呢?银行是不可承受之重,PE这种模式,又是鞭长莫及的,只有创新模式。所以,这是一个迫切性。同时,我想说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包括股权众筹又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是一个需要严格监管的活动。”姚余栋如是说。
股权众筹需做好十个不准
姚余栋表示,股权众筹需要做好十个不准:
1、不得发布虚假标的;
2、不能自筹,自己的项目在自己平台上筹是不行的;
3、不得明股实债或者变相乱集资;
4、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5、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前5条都是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中的;
6、不得非法集资;
7、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8、不得向不合格的投资人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因为股权众筹失败的概率超过50%,风险非常之大,必须要保证投资者的适当性,而这个投资者的适当性是非常重要的;
9、不应该向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投资收益;
10、未经登记不得开展私募。所以,互联网股权众筹是我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证券法修改应为股权众筹留下空间
2015年进入证券法修改一读时,据说有这样一条‘小额公开发行注册豁免’,它事实上为股权众筹打开了一个法律空间,后来经过一定的股市波动,2017年证券法二读没有找到这条。”姚余栋认为目前对于“小额公开发行的注册豁免”处于二读,还没有到三读的阶段。他呼吁涉及个别领域,在三读或二读的时候,把一读中曾经有的“小额公开发行的注册豁免”在三读中加进去。
“因为所有的互联网股权众筹或者股权融资都是按照《证券法》规定的,是不能超过范围的,除非国务院特批。但这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因为公开发行是非常慎重的,风险比较大,必须依法严格监管。”姚余栋指出,如果有三读可能要到2018年了,而下次《证券法》修改可能要到2030年,甚至逼近2035年了。
事实上,在2015年,在2015年7月由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股权众筹行业数据乐观
姚余栋强调,股权众筹项目失败是大概率事件。所以,要坚守底线,防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又要大胆地去努力探索和创新。在防控风险,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尽享时代芳华。
相关机构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共有439家平台处于运营状态。2017年上半年,各平台共上线众筹项目37905个,成功项目数为31552个,同比分别增长68.96%和106.82%。上半年众筹成功项目融资额达到110.16亿元,与2016年同期成功项目融资总额79.76亿元相比增长了38.11%。
据人创咨询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国处于运营状态的众筹平台共有310家,选取的10家股权型众筹平台在11月共成功31个项目,成功项目总融资额约6459.69万元,总投资人次2853人次。相比10月,成功项目数增加了14.81%,成功项目总融资额增加了10.13%,成功项目总投资人次增加了37.89%。行业整体数据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