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筹建期有关的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可见,税法方面对筹建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规定是清楚明白的。
不过还有两个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筹建期是指哪个时间段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但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已经终结,所有的税法规定已经失效。到现在为止税法没有关于筹建期的规定。各个地方税务局的解释也是比较接近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概念,不过关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有不同的理解,如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第一笔收入,或开始投料或卖出第一宗商品,或按照各个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
开给筹建期单位(公司)的发票抬头
筹建期一般情况还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那么以什么名义要求销售方给你开具发票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某公司(筹办组)、投资公司名称或者投资人姓名、实际购买人姓名,应该说用《核准通知书》的公司名称(筹备组)相对妥当,如果还未核定的用投资方名称似乎也说得过去,但具体的建议还是要跟主管税务局沟通协调为妥。
增值税文件那些事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总局办公厅是这样解读的: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要重视发票这件事儿
因为你们的老板在注册公司之前的支出从来没想到去索取发票,真需要的话事后才到去补开,补不到就算了,所以就好像没有问题了。
数额不大这也不算大事,但要是遇到大额支付呢?
总而言之一句话,要重视发票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