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视点:12年老员工因“未第一时间接待顾客”被辞退
胖东来一名工作超12年的老员工,因手持POS机理货时未第一时间接待挑选商品的顾客,被公司依据内部制度认定为“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诉讼后,一审、二审法院均查明,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该员工曾参与相关培训并签字确认,最终驳回其赔偿请求。
这已经是几年前的旧闻了,之所以受关注,可能是大家认为“未第一时间接待顾客”和“严重违纪”很难划等号。对此旧闻,你怎么看?欢迎自选角度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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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第一部分分享了胖东来如何将“服务至上”的企业文化转化为具体制度,并通过内部认同机制实现文化传承,同时指出解雇事件中维护文化权威性的必要性及外界质疑的根源;本文第二部分分享了胖东来解雇决定的合法性依据,包括制度程序的民主性与公示性、行为危害与处罚的匹配度,以及司法对服务行业特殊性的认可,强调企业自主管理权需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规设计与民主参与实现平衡。】
一、制度是价值观的具象化载体:
1、胖东来“服务至上”文化的独特性与内部共识
(1)文化基因的底层逻辑:
胖东来的企业文化并非停留在口号层面,而是以“极致服务体验”为终极目标,渗透至企业经营的每一个毛细血管。从商品采购时对品质的严苛筛选,到卖场环境的一尘不染,再到员工与顾客互动时的每一个细节,均围绕“让顾客感动”的核心展开。这种文化不是临时起意的创新,而是经过数十年沉淀形成的稳定价值观,甚至成为企业生存的根基。
(2)制度设计的文化内核:
为将“顾客第一”的抽象理念转化为可执行的标准,胖东来设计了一套细致入微的行为准则。例如,“三米微笑”要求员工在顾客进入三米范围内时主动微笑致意;“即时响应”则规定顾客需求必须在30秒内得到回应。这些标准看似严苛,实则是通过反复训练将服务行为内化为员工的本能反应,形成所谓的“肌肉记忆”。制度在此不仅是约束工具,更是文化传承的载体。
(3)内部认同的构建路径:
胖东来深知,制度若仅依赖外部监督,终将流于形式。因此,企业通过长期、系统化的方式推动文化认同:
培训体系:新员工入职需经历数周的文化浸染,从案例学习到模拟演练,理解每一个行为标准背后的文化逻辑;
案例分享:定期举办“服务之星”评选,通过真实故事传递文化价值,让员工看到“做好服务”如何改变自身与顾客的命运;
奖惩机制:对符合文化标准的行为给予物质与精神双重奖励,对违背者实施渐进式处罚,最终形成“遵守制度=自我实现”的认知闭环。
2、“未及时接待”行为在胖东来文化中的定性:
(1)行为与文化的冲突本质:
在胖东来的价值排序中,“服务顾客”永远高于“完成手头工作”。事件中员工“手持POS机理货”的行为,看似是效率与服务的权衡,实则是对文化底线的突破。POS机操作属于后台工作,而顾客接待属于前台服务,当两者冲突时,企业明确要求“服务优先”。这种选择并非忽视效率,而是基于对零售业本质的理解——顾客体验的损失远大于理货延迟的代价。
(2)制度执行的象征意义:维护文化权威性
解雇一名12年老员工,表面看是“小题大做”,实则是对文化统一性的捍卫。若允许此类行为存在例外,制度将失去权威性,文化也将逐渐稀释。胖东来通过这一极端案例传递明确信号:无论资历深浅,文化标准不容挑战。这种“零容忍”态度,本质上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护。
(3)员工契约的深层内涵:文化认同的自愿承诺
该员工参与培训并签字确认制度,绝非简单的“知情权”履行,而是对文化价值观的主动接纳。在胖东来,员工从入职起便被引导理解:遵守制度不是对企业的服从,而是对“让顾客幸福”这一使命的践行。12年的工龄更说明,其长期行为已与文化深度融合,此次违纪更可能是偶然疏忽,但制度必须以同等标准对待所有人,以维护公平性。
3、外界认知与企业文化的边界尊重:
(1)文化差异的客观存在:
外界对胖东来解雇事件的质疑,往往源于对服务文化逻辑的陌生。在多数企业中,顾客服务被视为“重要但不紧急”的事项,而在胖东来,服务是“既重要又紧急”的生存法则。这种差异如同不同地域的饮食偏好,无对错之分,只有适应与否。外界若以“普遍标准”评判胖东来的个性化实践,难免陷入“橘生淮北则为枳”的认知误区。
(2)行业特性的必然选择:
零售业作为劳动密集型、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行业,其管理逻辑与制造业、互联网行业截然不同。在胖东来,每一位员工都是企业文化的“代言人”,顾客对服务的感知直接决定其忠诚度。因此,企业必须通过高度一致的行为标准,确保每一位顾客都能获得同等优质的体验。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实则是行业特性的必然要求。
(3)尊重企业自治权的呼吁:
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文化定位制定管理规则。胖东来的制度或许严苛,但只要程序合法、内容合理,便应得到尊重。外界的批评若忽视这一点,本质上是对企业自治权的干预。文化的生命力在于独特性,而独特性的维护需要空间与包容。
Tips1:胖东来的企业文化以“服务至上”为内核,通过制度设计将抽象理念转化为具体行为标准,并借助长期培训与奖惩机制实现内部认同。此次解雇事件中,“未及时接待”被视为对文化底线的突破,解雇决定旨在维护制度权威性。外界的质疑源于文化差异与行业特性认知不足,而企业自治权应得到合法框架内的尊重。
二、程序合规保障管理权正当性:
1、 制度制定的合法性要件
(1)民主程序与公示程序需具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需满足两大程序要求:
民主程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意见,确保制度反映集体意志。胖东来若能提供职代会讨论记录、员工意见反馈等材料,可证明制度制定的民主性。
公示程序:通过培训、签字确认、公告栏公示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晓制度内容。本案中,12年工龄员工签字确认培训记录,直接构成“已公示”的强证据,避免因“不知情”引发的法律风险。
(2)制度内容需合规:
法律对解雇处罚的合理性审查,核心在于“行为危害性”与“处罚严厉性”是否成比例。胖东来需证明:
行为危害性:“未及时接待”导致顾客体验受损,可能引发投诉、口碑下降,甚至客户流失,对零售企业而言属于重大风险;
处罚相当性:解雇作为最严厉处罚,需排除警告、罚款等渐进式措施的适用可能性。若企业能证明该行为非首次发生,或已造成实际损害,则解雇的合理性增强。
(3)类案裁判规则参照:
司法实践中,零售业服务违纪解雇案件的裁判逻辑逐渐清晰:
服务行业特殊性:法院倾向认可企业对员工服务行为的严格监管需求,尤其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岗位;
制度执行一致性:若企业能证明对同类行为均采取相同处罚标准,则解雇决定更易被认定为合理;
过错程度区分:故意违规(如与顾客冲突)与过失违规(如疏忽未接待)的处罚力度可能不同,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2、司法裁判的逻辑路径:
(1)两审法院认定核心:制度合法性+员工过错+处罚相当性
法院审查解雇合法性时,通常遵循“三步法”:
制度合法性:程序是否民主、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公示;
员工过错:行为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制度仍违反);
处罚相当性:解雇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存在“小过重罚”。
本案中,若胖东来能完整提供制度制定程序证据、员工过错证明(如监控录像、顾客投诉记录)及同类处罚案例,则解雇决定更易获法院支持。
(2)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
比例原则要求处罚措施与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
是否穷尽其他措施:企业是否已通过警告、培训等方式纠正员工行为,解雇是否为“不得已而为之”;
行为后果严重性:若“未及时接待”仅导致短暂等待,未造成实际损失,解雇可能被认定为过度;但若引发群体性投诉或品牌危机,则解雇的合理性提升。
(3)劳动者知情权的保障:
员工签字确认培训记录,在法律上构成对制度内容的“明知”与“同意”。即使员工事后主张“未认真阅读”,法院通常认为:
签字行为的法律效力:成年人签字即应承担注意义务,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企业培训义务的履行:胖东来通过定期培训、案例分享等方式强化制度认知,已尽到告知义务,员工难以主张“不知情”。
3、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边界
(1)特殊行业管理权的扩张:
零售业作为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行业,其管理权可适当扩张:
行为监管的必要性:员工服务态度直接影响企业声誉,企业有权对服务行为设定更高标准;
合同自由的限制:虽企业可自主约定解雇条件,但需在法律框架内,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
(2)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企业需建立完整的风险防控链条:
调查程序:违纪行为需有客观证据(如监控、证人证言),避免主观臆断;
申诉机制:给予员工陈述、申辩的权利,确保处罚决定公正;
复核程序:解雇决定需经上级或专门委员会审核,防止个人权力滥用。
(3)避免权利滥用的机制:
为平衡企业自主权与员工权益,法律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约束管理权:
工会参与:解雇决定前征求工会意见,可增强决策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
职工代表协商:对重大处罚决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体现集体意志。
Tips2:胖东来解雇决定的合法性,核心在于制度制定程序的民主性与公示性、行为危害性与处罚相当性的匹配度,以及司法对服务行业特殊性的认可。企业自主管理权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通过全流程合规设计与民主参与机制,避免权利滥用。此案为服务型企业提供了合规管理范本:刚性规则与人性化平衡,方能实现文化与法律的双重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