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从目的与刑法规定的关系来看,目的犯中的目的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目的;二是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条文对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
从目的与行为的关系考察,目的犯的目的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的目的,亦即存在与目的相对应的客观事实的情形;二是只要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的目的;三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需要行为人或第三者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的目的。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目的犯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目的具有两方面的机能:一是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2.动机
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