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绝对是《民法典》新增内容的重点,所以必须要详细说一下
《民法典》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你仔细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居住权的几个特征:一,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这个住宅不是居住权人本人的,也就是房产所有人不能给自己设置居住权。二,居住权是物权,是需要登记的,所以不用担心网上有些人BB说一定要小心有居住权的房子,因为房子是你的但是你房子可能住不了。放心,凡是愿意买有居住权的房子的人,是用来投资的。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所以居住权是流转属性的。四,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转租为原则。
你再仔细品:
从业主的角度讲:业主所有权的全能更加丰富,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给他人比如自己的子女设立居住权,以保证子女生活安定,而并不一定要把房屋过户给子女。同时也不影响房屋的流通。
从居住权人的角度讲:无偿居住他人的房屋。为什么可以无偿居住他人的房屋呢,大致可以判定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关系非常近,譬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尤其是夫妻关系中,如果房产是婚前财产,则无房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为其设立居住权,即便婚后无房一方无法分的房产亦可居住在该房屋内。但是既然已经是夫妻关系,虽然房产是婚前财产,但仍然可以婚后把房产卖掉然后再买一套将其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制度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老人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然后给自己设立居住权。
最后简单说下对房价的简单影响:居住权的出现将使房产买受人的的居住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如果负担居住权的房屋大量出现将使刚需房的供应量进一步下降,而供应量的下降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应该清楚。所以我认为居住权依然是对现有房产所有人更为有利,毕竟权能增加了,但是对房产需求者尤其是刚需可能并不是什么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