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妻子在结婚后育有一男两女,分别为王男、王大梅和王小梅。三子女都成年工作之后,王先生被查出绝症,病危。大儿子王男为了两个妹妹能多一份生活保障,在全家人面前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并且签订了放弃继承承诺书。那么从法律意义上看,被继承人王先生还未死亡时,法定继承人王男作出的这个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其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反悔,主张继承能否得到支持?
若是单从法律行为来看,王男放弃继承的承诺是王男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承诺涉及遗产继承的问题,需要特别讨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由此可见,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起始时间是继承开始之日。而《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出。法律规定了期间,在法定期间外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定期间,应属于无效,所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无效的。
再者,继承权本质上是一种既得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遗产的范围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继承人所能继承到的遗产以及相应的的权利也不能确定。在这种不能确定的状态下,继承人放弃自己不能确定的权利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所以,不能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法理角度上来看,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无效的。王男在王先生死亡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是无效的。
因为死亡前所做放弃继承承诺的无效性,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反悔,又提出依法继承遗产的主张,其主张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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