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却被告敲诈勒索,分手后为何不是体面离开,而是兵戎相见?要点“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弥补情感创伤,为什么会发展成为敲诈勒索?
不给钱就曝光就是敲诈吗?
“分手费”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间用于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如果双方自愿给 “分手费”,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涉嫌敲诈勒索呢?一方以曝光其隐私或其他不利于对方的事实相威逼,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说白了就是通过威胁、吓唬,让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给钱。
在索要“分手费”此类事件中,一般是说“不给钱就把你的事公之于众”。比如说,陈某把和吴秀波的关系以及两人的亲密照片公开出来,这事儿本来没啥大问题,因为陈某也是当事人,公开这些也等于是公开自己的隐私,只要没别的目的,陈某是有这个权利发布这些的。但关键是,陈某这么做是以曝光其与吴秀波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亲密照片等隐私为由来吓唬人,索要分手费。而这个分手费,法律上是不认可的,既不是合法的诉求,也没有正当的理由。该事件发生之初,吴秀波为了避免二人关系公开,支付了陈某300万元。
我们注意到,本案陈某最终以“敲诈勒索3700万未遂”定案,也就是说没有把之前的300万元作为犯罪数额,这说明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吴秀波自愿支付。这也是前面所提到的,如果是两个人好好商量,一方愿意给钱,另一方答应保守秘密,那就不算敲诈了。
以真实存在的事情为把柄要钱也是敲诈勒索吗?
不管那些负面的信息是真是假,只要有人拿它们来威胁别人,拿这个来要钱,那也是敲诈勒索。就算原本要做的那件事是合法的,比如假如已婚的张三又与她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构成重婚罪的情况下,李四掌握了相关证据,本该去告发,但李四以此为把柄来要挟张三、向他要钱,同样也构成敲诈勒索。
只要是威胁就是敲诈勒索吗?
不是所有的威胁行为都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即使用了点“强硬”的手段,但要是满足下面这三个条件,那就不算犯法:首先,具有正当的权利;其次,用的手段得是为了保护这个权利,且在权利的范围内;最后,用的手段是必要的,程度是相当的。
比如说,李四借钱给张三,到了还钱的时候张三却不还。于是,李四就在网上发张三的坏话,逼他还钱。假如要求和做法都是合理的,没有太过分的,就算要的赔偿多一些,我们也不能说这是敲诈勒索。因为虽然法律允许我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做一些事情,但是也不能太过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做法不合理、不正当,那他可能要为别的坏事承担责任。比如说,要是他骂人或者造谣来维权,不管他有没有道理,这些手段本身就可能让他犯下侮辱罪或者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