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周一:职场指路 公司阻扰员工离职不放人,HR怎么办? 今年因为疫情原因很多企业都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公司也处境困难,因此也有不少员工决定跳槽,但老板却不想放人,先是许以加薪诱惑,然后又打感情牌希望陪公司再坚持一下,再是不批离职申请,或拖着不开离职证明,导致新公司也没有办法入职。虽然我们也知道员工要走拦不住,可公司的做法令HR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请问各位HR你们有遇到公司阻扰员工离职的情况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身为HR的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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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心要走不必留:
回答题主第一个问题,我供职过的多家雇主,都没有遇到过公司阻挠员工离职的情况。为什么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我想可能因为我遇到的老板的法制意识比较强,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里关于员工离职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题主所在公司存在用工违法行为,员工提出离职,综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员工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单位批准,可以立即离开原雇主。用雇主不但要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支付工资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显然留是留不住的。
如果题主所在公司不存在用工违法行为,员工想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单位批准,到时即可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离开。这种情况下,雇主虽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但是显然雇主想留也是留不住的。
显然,现行法律规定就是如此,在法律层面上来看,没有哪条法律赋予雇主“强留”员工的权力。
以上是从法律层面分析,雇主没有任何法律支持可以“强留员工”,那接下来我再从情理层面分析,铁心要走的员工没有必要留。
铁心要走的员工,在情理方面其实已经对公司的发展或者现存的某些问题“忍无可忍”,当然 人家就可以“无需再忍”——做出了离职的选择很正常,而且法律也保护,此时,即使雇主方面HR或者老板出面挽留,那也是难以改变员工离开的打算的。
对于准备离职的员工而言,离开现在的公司可能意味着更高的职位、更高的收入、更短的通勤路线、更喜欢企业文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而留下对于他们而言至少应该属于“鸡肋”,雇主一厢情愿的强留,让人家无法去广阔的天地发展,这不是“毫无人情味”的举动吗?退一万步说,准备离职的员工属于裸辞,下家都还没有找好,可能人家给你的借口就是“外面的世界很精彩,我想去看看。”作为HR或者雇主,你们就没好好想想,是什么原因让人家员工在下家还没找好的情况下义无反顾的做出“离开”的决定?
既然去意已决,天底下又不是只有你一家企业,那就放员工一条“生路”吧。
其实在我看来,天下“任性”的老板都是一个老板教出来的——那就是在他们世界里,他们认为所有的人或事都要围绕着他转,其实,事实是这样的吗?根本不是这样的,对吧?其实,对于题主很简单,没有什么“夹在中间”的为难,是题主没有勇气告诉你们老板世界的真相而已。
题主在题干里也表明了,贵司HR也心知肚明老板强留是留不住的,既然明明知道留不住,我就想问问贵司HR为什么不把相关法律法规及利害关系给老板讲明呢?作为公司的HR就应该在老板做出人力相关决策的时候提出一些参考意见及风险提示,知法犯法就是最大的一个风险。
所以,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什么好为难的,题主所在的人力资源部就白纸黑字把员工离职相关事宜写成专项报告,内含相关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部意见,让老板做出批示,到此为止,人力该做的就做得差不多了,老板只要做出批示,不管批示结果如何,报告原件人力资源部一定要留好,这就是“护身符”,关键时刻可以保你们的命啊,万一有仲裁或诉讼,引发仲裁的是谁?白纸黑字写得明白,后面的我就不说了,自行脑补吧。
二、留来留去留成“仇”:
不管你是不是HR,只要是作为员工,就有可能遇到题主公司这样的老板——你离职的时候,就是不批,不批怎么办?也不是没有办法,员工手里也是有武器的。老板不让员工走,那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只好自己保护自己了——撕破脸皮,先为对簿公堂做准备。
当雇主在用工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时候: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等违法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员工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单位批准,可以立即离开原雇主。用雇主不但要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支付工资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作为员工要给企业发出书面的《辞职通知》,格式如下:
“ 辞职通知
兹有***公司(公司名称与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一致)**部门**(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根据公司违法事实列举即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不予支付,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特此通知
姓名:***(签名)
****年**月**日”
如果雇主方不存在用工违法行为,员工想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单位批准,到时即可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离开。这种情况下的《辞职通知》,格式如下:
“ 辞职通知
兹有***公司(公司名称与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一致)**部门**(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于本人的原因,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辞职,将于30天后离开单位,请单位确定工作交接人员,我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请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姓名:***(请签名)
****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哪种情况下的《辞职通知》都必须保证雇主收到,也就是说快递要有签收或者挂号信送达,确保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手里有证据。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和工资,员工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综上,有各种法律法规护体的员工,不怕遇到不讲理、不懂法的雇主,如果不放行,那就仲裁见呗,不怕撕破脸。
Tips1:HR遇到不懂法、以自己为中心的老板不要怕,HR的职责除了执行之外,还要提示各种与人力相关的风险,遇到诸如老板不放行的问题,不要慌,给老板各种法条讲清楚,让老板知道留无好留,实在不行就一个报告打上去,最后老板批示护体,算是“护身符”。
Tips2:作为员工遇到不放行的雇主不要怕,打好书面报告,确认送达,留好证据,最后逼不得已只能仲裁庭见。
Tips3:为了建设和谐社会,HR还要平时多给老板做一些相关普法宣传,提前打好预防针,事到临头也会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