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章 “知”被“在”的位相决定
核心一:
存在本质决定着不同阶段武断下的求存之知
倘若认识之路果然基于武断,则“真理”之达成就不可能仅与“认识”相关,而应该更与某种制约着“武断”本身的因素相关。
“真理”(即求存之知)的达成更与某种制约“武断”的因素有关。
【从某种意义上讲,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就是对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所给出的逻辑学旁证,或者也可以反过来说,正是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构成了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得以发生的深在原因。】
这个制约“武断”的因素也是构成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得以发生的深在原因。
(逻辑的武断表达了自洽系统作为非真系统的不完全性——比如空间从平面到曲面——“欧几里得当年做几何学,他是设定一切几何现象是发生在平面上,欧几里得那个时代从来没有人想到过 空间是一个曲面。那么直到十八、十九世纪,西方数学界出现一个著名人物叫黎曼。黎曼意识到这个世界是在曲面上建构的。那么如果这个世界在基点上,也就是在欧几里得推导的逻辑起点上,就发生了一个移位,从平面到曲面的移位,那么整个逻辑学或者说几何学建构就会被全面颠覆。所以在黎曼几何中,两点之间是作不了一条直线的,第一公设就不成立......”)
换言之,使武断得以武断的前提正在于知者自身的存在本质。
这个制约“武断”的因素就在于知者自身的存在本质(即存在度)。
核心二: 存在使“知”成为“武断”,武断使“知者”成为“在者”
存在使“知”成为“武断”,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代偿度的规定性的“武断”;
存在(存在程度)使“知(信息总量)”成为“武断”。
武断使“知者”成为“在者”,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存在度的规定性的“在者”。
武断使“知者”成为“在者”。
于是,对“知”之本身,开始有了一个基本的定义:即“知者”之所“知”,无非限于“在者”之所“在”。
“知者”之所“知(能知)”限于“在者”之所“在”。
质言之,知者只能获知与自身之存在程度相关的要素;
就好比人只能看见400-700纳米波长的与生存迫切相关的光波......
而且只能以与自身之代偿程度相关的方式求取其知。
比如,人的感知方式与蝙蝠是不一样的。
核心三:能在需要对应的“知”,武断决定着“获知方式”获取对应的“知”
前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范围或“所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在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是世界”〈1.13〉,维特根斯坦用以梳理其“逻辑实证”的“图式论”才能够成立。】
能在需要对应的“知”,由此规定了“所知”。
后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方式或“能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个人存在的“纯粹的个别的主观性”,克尔凯郭尔用以对抗笛卡尔的那个反命题“我在故我思”才能够成立。】
武断决定着“获知方式(能知)”获取对应的“知(所知)”
核心四:只有求存之知,而无可求真之知
一言以蔽之,“所知”与“能知”盖出于知者的存在规定性或曰存在性的度的规定之制约。【即“非知”对“知”的制约,“非逻辑”对“逻辑”的制约,亦即“存在动势”对“精神演化”的制约,尽管这个制约要素并不直接呈现于逻辑之中。(有哥德尔第二定理为证)】
“所知”与“能知”源于精神存在“知者”本身的存在规定性或存在性度的规定之制约;
也就是说,“知”不论把自身呈现为“所知”抑或“能知”,都未曾真正显示出知的规定性或知性的本原。
既往横向视角下,从“所知”或“能知”中无法探究“知”的规定性。
因此,前章之所述,不是说我们一无所知,而是说我们对“知”本身尚一无所知。苏格拉底曾经自谦地宣称:“我知道我一无所知”,大抵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醒人们应该小心对知的无知。
我们只有求存之知,而无可探寻求真之知,故“我知道我一无所知”。
苏格拉底对人类的提醒就表达在,人类应该去深思“知”的终究目的在于人类的求存,而不是为了求真,因为我们无法求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