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5G时代的到来,云游戏这个概念成为了每一个游戏从业者口中,津津乐道的词汇。
这个火了一两年的概念究竟是怎么回事?所谓云游戏,指在这种运行模式下,所有游戏都在服务器端运行(类似网络游戏),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而在客户端,用户的游戏设备不需要任何高端处理器和显卡,只需要基本的视频解压能力即可体验游戏。这对于网络传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说白了就是:一台破电脑,玩大作全靠网。
而对于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根据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日前对其作出了宣判:腾讯胜诉,获赔258万元。
据报道,被告的“菜鸡”云游戏平台,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其将用户流量复制到其平台上,利用涉案游戏为“菜鸡”云游戏平台做引流宣传,通过销售“秒进卡”“加时卡”提供云游戏排队加速、加时的有偿服务,提供“上号助手”的无偿服务,限制了涉案游戏画质、功能及信息链接等行为,挤压了原告的盈利空间及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受到反法救济的对象,不可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救济。
对于学界的观点,笔者支持“互为补充说”,即:反不正当竞争一般看做是著作权法侵权的兜底,著作权法如同浮于海面上的冰山,而反法则是海底下的冰山。
当然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简单,并非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也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有的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是对于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
反法层面,本案的受理法院认为,菜鸡云游戏限制了游戏功能及信息链接,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技术手段对原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干预和限制,包括限制营销宣传、资讯广告、周边商品交易等,此举未有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显然会对腾讯平台普遍使用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扰和影响,进而挤压了腾讯平台的商业机会和盈利空间,直接导致相关游戏的合法利益受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面对反法与著作权法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本案中,除了反法领域,法院还针对著作权法的侵权领域进行了探讨。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共有17项,分别由4项人身权利和13项财产权利构成。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便是13项财产权利之一。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虽身处5G云游戏时代,依旧掌控着信息网络传播权,而5G云游戏的模式本质上就是网络传输以及视频解压,因此这种形式依然受到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曾在一次演讲中表示: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者应坚守权利法定原则,任何一个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出现以后,其对知识产权法律属性、构成要件、权利类型和保护范围是否带来改变,都是知识产权司法者们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眼下,在5G云游戏的布局增量市场之中,每一位参与者,都要拥有基本的知识产权意识,否则其业务,可能将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