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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媒体报道,江苏扬州两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被判赔偿公司1.8万。恰逢五一劳动节,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但是搜索各种相关信息,发现了许多与此相关的事情,可说是一个瓜接一个瓜。有说员工因为合同快到期了要求续约,否则就拒绝加班属于“任性”引起的;有说公司无权强制加班的。这两名员工工作内容是产品检验,后期的庭审中也分析并不是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岗位。事情也不是发生在2018年,而是2016年;而且也不是年轻人,是两位50多岁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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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 公司接到加急订单,时间紧迫,要求员工加班,出现纠纷;
2 员工申请仲裁,每人获得4万多的赔偿与工资;
3 公司分别起诉两人,要求不支付赔偿,败诉;
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4 公司同时起诉两人,理由为两人过错引起公司损失,要求员工赔偿12万,判决两名员工负15%责任,即1万8;
员工不上诉,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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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时间线整理:出现对象有群发公司,两名员工石某,常某。
2014年5月20日,群发公司与石某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
2015年6月1日,群发公司与常某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2016年4月15日、2016年4月26日群发公司接到订单,约定2016年5月15日交货。后期看应该是比较紧急的,需要加班加点才有可能完成。
2016年5月14日星期六,两名员工上午加班,下午拒绝加班。群发公司发出通告辞退两名员工。
2016年5月15日后因未按时交货,群发公司被索赔,最终协商扣除货款12万元。后来延迟了一个星期左右交货,据群发公司方面证词是又招聘员工培训继续工作。
2016年5月—9月之间,两名员工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裁决由群发公司向石某支付工资14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及加班工资1903元。向常某支付工资14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及加班工资2432元。
2016年9月,群发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无需向两名员工支付仲裁裁决的工资,赔偿金和加班工资。法院一审判决群发公司败诉,需向两名员工支付工资,赔偿金和加班工资。【(2016)苏1003民初7087号,(2016)苏1003民初7554号】
2017年,群发公司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苏10民终1256号,(2017)苏10民终1257号】
2018年,群发公司起诉两名员工,起诉理由是因两名员工过错导致公司赔偿12万货款,所以需要两名员工来承担责任,2018年04月20日与07月16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2017)苏1003民初8759号】,庭审视频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072682,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也就是1.8万元。
2019年,群发公司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苏10民终1749号】
2020年五一劳动节前夕,扬州的法院发布2019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发网络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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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看时间跨度很大,但实际上因为起诉按简易程序3个月内开庭,普通程序6个月,中间还有提交证据,送达,是否上诉这些等待期,可以说基本上都是一环扣一环了。
引起最大争议的就是2017的这次一审,其实判决书中会省略一些庭审的细节,而后期的新闻都只是尽量去接近事实,更不用说有些报道只有部分内容。看了判决书,法官最后的判决依据应该主要来自于:
两名员工的工作应该是机械性的较为简易的工作,是完全可以替代的,从后期员工离职后延迟一个星期交货可以知道量大时间紧,哪怕员工加班,按常理也是完不成的。公司清楚的知道这种情况会可能导致交货延迟从而违约赔偿,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所以应该负主要责任;
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中有调休的记录来确定此前员工经历过加班与调休,那么在本次紧急任务中,公司也依据惯例要求员工加班,当然员工可以要求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而员工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但是在第二次庭审录像的结尾部分,其实法官还是有些和稀泥各打几十大板的意味:对于公司,如果员工从事的高技术含量的,那还会支持公司的,但他们做的都是机械劳动,之前公司赔给员工几万块,现在要他们赔十几万,哪里说理去。对于员工,也说别认为上次公司输了,就要跟他们搞,拿了几万块钱,大家都有个台阶下,就不用上诉了,不要把简单的事情搞那么复杂了。庭后还是组织调解先,调解不成再判决。
民事诉讼就是摆证据讲事实,依法审理解决纠纷,与刑事最大的区别可能就是更注重公序良俗。也许法官自己也没想到,两个员工没上诉,结果公司上诉了。
做为非专业法律与新闻人士,笔者认为,新闻报道要客观真实,尽最大可能去接近事实真相。对于民事诉讼也是如此,以真实为依据才能做出合理合法判决。建议扬州法院方面做一个公告,官方全面公布事情来龙去脉,用真相来消除疑惑与质疑,以免造成更坏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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